木结构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2-6-7 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2-6-7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
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层 数 | 地上1~2层 | 地上3层 |
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m/百人) | 0.75 | 1.00 |
6.其他民用建筑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2-6-8的要求计算确定。考虑到各层人流到达某一出口的时间差,各层人数不需叠加。疏散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各楼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2-6-8 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每百人净宽度(m)
建筑层数 | 耐 火 等 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地上楼层 | 1-2层 | 0.65 | 0.75 | 1.00 |
3层 | 0.75 | 1.00 | - |
≥4层 | 1.00 | 1.25 | - |
地下楼层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 0.75 |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 1.00 | - | - |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 计算确定。
办公建筑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当建筑物使用人数不多,其安全出口的宽度经计算数值又很小时,为便于人员疏散,首层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尚应满足最小宽度的要求。
(1)建筑内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一侧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高层住宅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
三、疏散距离指标
安全疏散距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疏散距离,二是从房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我国规范采用限制安全疏散距离的办法来保证疏散行动时间。
(一)厂房、仓库安全疏散距离
确定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需要考虑楼层的实际情况(如单层、多层,高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2-6-9的规定。从表中可以看出,火灾危险性越大,安全疏散距离要求越严,厂房的耐火等级越低,安全疏散距离要求越严。而对于丁、戊类生产,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时,其疏散距离可以不受限制。
表2-6-9 厂房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m)
生产类别 | 耐火等级 | 单层 厂房 | 多层 厂房 | 高层 厂房 |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甲 | 一、二级 | 30.0 | 25.0 | - | - |
乙 | 一、二级 | 75.0 | 50.0 | 30.0 | - |
丙 | 一、二级 三 级 | 80.0 60.0 | 60.0 40.0 | 40.0 - | 30.0 - |
丁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 不限 60.0 50.0 | 不限 50.0 - | 50.0 - - | 45.0 - - |
戊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 不限 100.0 60.0 | 不限 75.0 - | 75.0 - - | 60.0 - - |
仓库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表2-6-10规定。
表2-6-10 仓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m)
仓库类别 | 耐火等级 | 单层 仓库 | 多层 仓库 | 高层 仓库 |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甲 | 一、二级 | 30.0 | 25.0 | - | - |
乙 | 一、二级 | 75.0 | 50.0 | 30.0 | - |
丙 | 一、二级 三 级 | 80.0 60.0 | 60.0 40.0 | 40.0 - | 30.0 - |
丁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 不限 60.0 50.0 | 不限 50.0 - | 50.0 - - | 45.0 - - |
戊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 不限 100.0 60.0 | 不限 75.0 - | 75.0 - - | 60.0 - - |
(二)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2-6-11的规定。
表2-6-1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 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托儿所、幼儿园 | 25 | 20 | 15 | 20 | | 12 |
单层或多层医院、疗养院 | 35 | 30 | 25 | 20 | 15 | 12 |
高层医院、疗养院 | 病房部分 | 24 | — | — | 12 | — | — |
其他部分 | 30 | — | — | 15 | — | — |
单层或多层教学建筑 | 35 | 30 | — | 22 | 20 |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教学建筑 | 30 | — | — | 15 | — | — |
其他建筑 | 单层或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高 层 | 40 | — | — | 20 | — | — |
1.建筑中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表2-6-11增加5m。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2-6-11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2-6-11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2-6-11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三)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
表2-6-12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单层或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高层 | 40 | - | - | 20 | - | - |
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开向该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表2-6-12增加5m。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2-6-12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2-6-12的规定减少2m。
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四)木结构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木结构民用建筑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2-6-13的规定;
表2-6-13 木结构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托儿所、幼儿园 | 15 | 10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15 | 6 |
医院和疗养院建筑、老年人建筑、教学建筑 | 25 | 12 |
其他民用建筑 | 30 | 15 |
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2-6-13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木结构工业建筑中的丁、戊类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
50m和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