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火灾的教训:
不履行国家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是绝大多数火灾的主要教训,具体表现在:
(一)、在认识上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抱有麻痹侥幸思想;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
(三)、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没有制定或有制定不落实;
(四)、消防培训教育不落实,不懂防火、灭火和逃生基本知识;
(五)、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落实;
(六)、消防器材设施缺乏或损坏、不能及时发现和扑灭初起火灾;(七)、安全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疏散宽度不够,封闭、防烟楼梯不防烟;
(八)、疏散照明、指示装置缺乏或损坏,人员不能及时逃生;
(九)、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
(十)、消防车道堵塞。
二、学校做好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一)、提高一个认识: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学习两种知识: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防火、灭灭、和逃生基本知识。
(三)、做到三个明确:1、明确法定消防安全职责;2、明确各级的消防安全责任;3、明确消防工作重点。
(四)、保持四项建全:1、建全消防安全组织;2、建全各级责任制;3、建全消防管理规定;4、建全消防管理档案。
(五)、落实五项工作:1、防火宣传;2、防火检查;3、隐患整改;4、灭火准备;5、安全奖惩。
三、学校消防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的建筑设置
1、学校校区内不得设置甲、乙类危化物品厂房、作坊、库房等校办工厂。多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建筑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严禁在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建筑内附设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2、学校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超过一层。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超过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等级建筑内时不应超过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超过一层。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公共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幼儿园、托儿所,应用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3、学校内各独立建筑之间应当留有防火间距,或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防火间距之间的空地道路不得摆放或堆放任何可燃杂物,不应架设可燃材料制作的自行车棚,不应停放机动车。
4、学校应设有消防车通行的出入口。
(二)防火分隔、内部装修及电气防火
1、厨房、液化气储存间、杂品库房、烧水间应与学校、儿童活动场所或用房分开设置。如果毗邻建造时,应用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筑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灭火器存放点、消火栓箱等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3、托儿所、幼儿园内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不应小于1.3m,灯头距地面一般不应小于2m。
4、图书馆、档案室等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试验室、学生宿舍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