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吊物时,长、短料应分开,小型物料应采用箱笼。
24.在雨雪天作业时,先进行试吊,证明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到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机露天作业。
25.每个工作日后,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位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进行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其名义直径减少7%时,或在规定的长度内断丝根数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钢丝绳 结构形式 | 断丝长度范围d=直径 | 钢丝绳型号 | |||
6×19 | 6×37 | 6×61 | 18×19 | ||
交捻 | 6d | 10 | 19 | 29 | 27 |
30d | 19 | 38 | 58 | 54 | |
顺捻 | 6d | 5 | 10 | 15 | 18 |
30d | 10 | 19 | 30 | 27 |
26.作业后,塔机吊钩升至上限位,小车收进,操纵杆置于零位,切断电源,关闭驾驶室门窗。轨道式塔机应开至轨道中部停放,并用夹轨钳夹紧在轨道上。
27.作业中途休息时,不允许物件吊在空中。
四、塔机大修保养
1.塔机自购置之日起,使用满3年,应进行一次大修保养,以后每2年进行一次大修保养。大修保养由生产厂家有关技术人员(工人)到现场协助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的整机检修保养(各运转机构、液压顶升装置运作是否正常;各连接销轴、孔磨损和动定滑轮、轴套磨损是否严重;钢结构焊缝是否锈蚀开裂;标准节、前后臂是否锈蚀、变形等),对已失效零部件进行检修、加固或更换,同时建立塔机大修保养台帐。
2.塔机使用满8年以上,重要部位的连接销轴应予更换(包括前后大臂连接销轴、前后拉杆连接销轴、塔帽套架连接销轴)。
五、塔机报废
1.塔机自购置日起使用满10年,使用单位应进行技术鉴定,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应予报废处理。
2.塔机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如出现整体钢结构锈蚀严重或塔身和前后大臂扭曲变形,应提前报废。
3.已报废的塔机不允许整体转买他人,应予分割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