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指挥性违章类
1. 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 进行厂规定的危险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学习不到位,就作业的;
3. 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4. 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5. 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 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7. 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8. 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9. 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十)管理违章类
1.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2. 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安全管理作用的;
3. 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4. 对上级颁发的安全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5. 不能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的,或查出的问题不及时组织整改的
6.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使用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的;
7. 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
8. 对公用安全设施、机具未制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的;
9. 其它管理性违章的。
(十一)其它常见的违章行为及事故隐患。
(十二)永煤公司规定的重大隐患
装备制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使用无联锁装置或失效的起重设备的;
2.起重机械吊钩限位失灵的;
3.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4.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未采取防风措施的;
5.吊索具超范围使用或使用报废吊索具的;
6.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7.使用有裂纹砂轮或装夹不合规定的;
8.使用车床卡盘保险销子没有锁紧的;
9.使用龙门刨、牛头刨行程限位开关失灵的;
10.停送电作业未按流程操作和未执行监护制度的;
11.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2.高压设备检修没有执行停电、验电、制定安全措施的;
13.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使用焊机时接地线搭接在易燃易爆物品上的;
15.移动电气设备或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或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接地(零)措施操作的;
16.使用轴流风机无防护网的;
17.使用金属切削机床、起重机和冲、剪、压机床等设备的联锁、急停装置失灵的;
18.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特种设备的;
19.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厂房外作业的;
20.不佩戴安全带、安全帽高处作业的;
21.无安全措施安排职工进行危险作业的或没有安全措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作业的;
22.在易燃物品或重要设备上方进行气割、焊接作业时,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23.使用油罐设备管道接地不良的;
24.使用报废压力气瓶的。
其它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职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3.未按公司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4.未按公司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6.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
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8.重大危险源无监控措施的;
9.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10.未按国家及省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11.矿山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的;
12.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矿井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13.高层建筑及其它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未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未按国家规定要求定期检查和测定的;
1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油库、物资供应库房等部位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用消防器材或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的;
15.井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炸药库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
16.遇大雾、暴风雨、雪或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有雷击危险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17.酒后上岗、值班的;
18.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9.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及变电所、绞车房、注浆站等重要岗位出现脱岗、空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