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须与机械的功能或其他措施配合,并需让使用者确实执行,该选择的安全措施优先级为:
一、确认机械的设计和使用极限;
二、评估机械的所有危险,并尽可能的消除危险;
三、若是无法消除危险,应将危险加以限制;
四、装设护罩和安全装置,以避免任何残存的危险;
五、若是无法避免所有的危险,应告知并警告该机械所有尚存在的危险;
六、考量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标准操作程序(SOP)。
三、作业环境安全卫生设施
有关作业场所与机械运作相关的安全设施,依勞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汇整重点如下:
一、对于勞工工作场所之通道、地板、阶梯,应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伤等安全狀态,或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雇主应使勞工于机械、器具或设备之操作、修理、调整及其他工作过程中,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不得因机械、器具或设备的原料或产品等置放致对勞工活动、避难、救难有不利因素。
三、于室内工作场所,各机械间或其他设备间通道不得小于80 公分,以供人员足够使用之通道,且自路面起算2 公尺高度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惟因工作之必要,经采防护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对于机械之设置,应事先妥为规划,不得使其振动力超过建筑设计安全负荷能力;振动力过大之机械以置于樓下为原则。
五、工作场所因机械设备所发生之声音超过 90 分贝时,应采取工程控制、减少勞工噪音暴露时间。
六、对于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除设备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过4 公尺以上之空间不计外,每一人员原则上应有10 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间。
七、对于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其窗户及其他开口部分等可直接与大气相通之开口部分面积,应为地板面积之1/20 以上。但设置具有充分换气能力之机械通风设备者,不在此限。
八、对于工作作场所之采光照明,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工作场所须有充分之光线,但处理感光材料、坑内及其他特殊作业之工作场所不在此限。
(二)光线应分布均匀,明暗比并应适当。
(三)应避免光线之刺目、眩耀现象。
(四)各工作场所之窗面面积比率不得小于室内地面面积1/10。
(五)采光以自然采光为原则,但必要时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业场所面积过大、夜间或气候因素自然采光不足时,应用人工照明。
(七)灯盏装置应采用玻璃灯罩与日光灯为原则,灯泡须完全包蔽于玻璃罩中。
(八)窗面与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须保持清洁。
三、机械作业灾害原因
多重因果理論,将意外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区分为不安全狀况与不安全的行为,常見的机械作业灾害原因简述如下:
一、不安全的狀况:
(一)机械未具有安全防护机构。
(二)机械安装或维护不当。
(三)未有适当的警告或禁制标示。
(四)场所活动空间或环境等不良。
(五)操作位置接近繁忙信道,受无意碰撞而产生危险。
二、不安全的行为:
(一)未依规定作业程序操作。
(二)使安全装置失效或使用有缺陷的机器。
(三)未确实使用防护具。
(四)手部潮湿接触或操作机械。
(五)头发或身上衣物被机械危险部分缠进。
(六)从事机械调整、修理、扫除、上油等,未使该机械停止运转。
四、灾害防止对策
为消除不安全的狀况与不安全的行为,可采取的灾害防止对策,简述如下:
一、实施安全卫生管理:
(一)实施教育训練,提升操作技能与安全卫生意識。
(二)订定实验场所安全卫生守则与安全作业标准(SOP)。
(三)实施作业监督与指导,消除不安全行为。
(四)实施自动检查,维护安全设施的效能与作业的安全。
(五)预留足够的机械放置与安全操作空间,并推动5S 管理作为。
二、加强安全卫生设施:
(一)依据采购安全管理,对机械的采购、设置、及安装,应有符合相关法令规定的必要安全卫生设施,并考量本质安全设计。
(二)场所通道、地板、阶梯或通风、采光、照明、保温、防湿、休息、避难、急救、医療及其它为保护人员健康与安全设备应妥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