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采用天然光照明时,不允许太阳光直接照射工作空间。
3.4.3 采用人工照明时,不得干扰光电保护装置,并应防止产生频闪效应。除安全灯和指示灯外,不应采用有色光源照明。
3.4.4 在室内照度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局部照明。
3.4.4.1 局部照明光源的色调,应与整体光源相一致。
3.4.4.2 局部照明的均匀度:工作点最大为1∶5,工作地最大为1∶3。
3.4.4.3 局部照明的亮度对比:冲压件(冲模工作面)与压力机底部的比为3∶1,压力机与周围环境的比为10∶1,灯光与周围环境的比为20∶1。
3.4.5 与采光和照明无关的发光体(如电弧焊、气焊光及燃烧火焰等)不得直接或经反射进入压力机操作者的视野。
3.4.6 需要在压力机基础内工作(如检修等)时,应装设照明装置。
3.4.7 照明器必须经常擦洗和保持清洁。
3.4.8 车间照度的其它要求,应按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TJ 33-79《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5 噪声
3.5.1 车间噪声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3.5.2 工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减车间噪声。
3.5.2.1 车间内的压力机、剪板机等,空运转时的噪声值不得超过90dB。
3.5.2.2 应避免剪切或冲裁时产生强烈振动和噪声。例如:采用压力较大的压力机,使冲裁力不超过设备公称压力的2/3;采用斜刃冲模或装设避振器等。
3.5.2.3 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源及其传播。例如:控制压缩空气吹扫的气压和流量;采用吸音墙或隔音板吸收噪声并防止向周围传播;采用减振基础吸收振动;把产生强烈噪声和压力机封闭在隔音室或隔音罩中等。
3.5.3 噪声级超过90dB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改造。在改造之前,工厂应为操作者配备耳塞(耳罩)或其它护耳用品。
3.6 人机工程
3.6.1 工位结构和各部分组成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生理学的要求及工作特点。
3.6.2 工厂应使操作者舒适地坐或立,或坐立交替在压力机旁进行操作,但不允许剪板机操作工坐着工作。
3.6.3 坐着工作时,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座椅应是三条腿的,结构必须牢固,坐下时双脚能着地,座椅的高度为400-430mm,高度可调并具有止动装置,座椅应有靠背,靠背的高度也应可调;
b. 压力机工作台下面应有放脚空间,其高度不小于600mm,深度不小于400mm,宽度不小于500mm;
c. 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应为700-1100mm,如操作者位置工作台边缘只有300mm时,按钮高度可为500mm;
d. 工作面的高度应为700-750mm,当工作面高度超过这一数值而又不可调时,应垫以脚踏板。
脚踏板应能沿高度调整。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400mm,表面应能防滑,前缘应有高10mm的挡板。
3.6.4 站立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为800-1500mm,距离操作者的位置最远为600mm;
b. 为便于操作者尽可能靠近工作台,压力机下部应有一个深度不小于150mm,高度为150mm,宽度不小于530mm的放脚空间;
c. 工作面的高度应为930-980mm。
3.6.5 剪板机的工作台面高度应为750-900mm。
3.7 工作地面
3.7.1 车间各部分工作地面(包括通道)必须平整。并经常保持整洁。地面必须坚固,能承受规定的荷重。
3.7.2 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障碍物,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存在。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不应渗水,并坡向排泄系统。
3.7.3 压力机基础应有液体贮存器,以收集由管路泄漏的液体,贮存器可以专门制作,也可以与基础底部连成一体,形成坑或槽。贮存器底部应有一定坡度,以便排除废液。
3.7.4 车间工作地面必须防滑。压力机基础或地坑的盖板,必须是花纹钢板,或在平板上焊以防滑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