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是施工现场的重要设备,随着工程的扩大和施工工艺的提高,其在建筑施工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如何,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生产。但是,目前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的产品质量和使用情况不容乐观,有的保险和限位等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灵,有的施工升降机年久失修,有的在安装使用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致使施工升降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造成重、特大事故,因此,加强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管理,对控制和减少升降机事故,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
从本案例分析,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有很多。
一、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项目部施工时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资质不齐全
施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施工小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进场施工,且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混乱,并存在非法转包;未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施工升降机加节进行申报和验收,并擅自使用;联系购买并使用伪造的施工升降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对施工人员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机的行为,制止管控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制度,由专人负责施工升降机的购置和租赁,严格审查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审查施工升降机的检测合格证明,出现以下现象的施工升降机禁止购置与租赁:1)、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升降机;
2)、存在严重施工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3)、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施工升降机;
4)、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机;
5)、未提供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和检测合格证明的施工升降机。
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其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在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安全性能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共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严格履行双方交接验收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