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防火防爆
机械加工设备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采取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4.11 电气装置
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气装置按GB4064 执行。
5、控制机构的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防止意外起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
5.1.2 控制线路应保证线路损坏后也不发生危险。
5.1.3 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在功能顺序上保证排除意外造成危险的可能性,或设有可靠的保护装置。
5.1.4 当设备的能源偶然切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能源又重新接通时,设备不得自动启动。
5.1.5 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尽可能配置监控装置。
5.2 显示器
5.2.1 显示器应准确、简单、可靠。
5.2.2 显示器的性能、形式、数量和大小及其度盘上的标尺应适合信息特征和人的感知特性。
5.2.3 显示器的排列应考虑以下原则:
a. 最常用、最主要的视觉显示器尽可能安排在操作人员最便于观察的位置;
b. 显示器应按功能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区别;
c. 视觉显示器应尽量靠近,以缩小视野范围;
d. 视觉显示器的排列应适合人的视觉习惯(即优先顺序从左到右,从上到下)。
5.2.4 显示器的显示应与控制器的调整方向及运动部件方向相适应。
5.2.5 危险信号的显示应在信号强度、形式、确切性、对比性等突出于其他信号,一般应优先采用视、听双重显示器。
5.3 控制器
5.3.1 机械加工设备的控制器的排列应考虑以下原则:
a. 控制器应按操作使用频率排列;
b. 控制器应按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c. 控制器应按其功能分区排列;
d. 控制器应按其操作顺序和逻辑关系排列;
e. 控制器的排列应适合人的使用习惯。
5.3.2 控制器应以间隔、形状、颜色或触感、形象符号等方式使操作人员易于识别其用途。
5.3.3 控制器应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使设备运转与安全防护装置同时起作用。
5.3.4 控制器的布置应适合人体生理特征。
5.3.5 控制器的操纵力大小应适合人体生物力学要求。
5.3.6 对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加工设备,其控制器应有互锁装置,避免因多人操作不协调而造成危险。
5.3.7 控制开关的位置一般不应设在误动作的位置。
6、防护装置的要求
6.1 安全防护装置
6.1.1 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6.1.2 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6.1.3 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6.1.4 安全防护罩、屏、栏的材料,及至运转部件的距离,按GB8196、GB8197 执行。
6.1.5 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6.2 紧急停车开关
6.2.1 紧急停车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开关应与制动器或离合器联锁,迅速终止运行。
6.2.2 紧急停车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6.2.3 紧急停车开关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易于触及,不发生危险。
6.2.4 设备由紧急停车开关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重新运转。
7、检验与维修的要求
7.1 一般要求
机械加工设备必须保证按规定运输、搬运、安装、使用、拆卸、检修时,不发生危险和危害。
7.2 重心
对于重心偏移的设备和大型部件应标志重心位置或吊装位置,保证设备安装的安全。
7.3 日常检修
机械加工设备的加油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得进入危险区内。
7.4 危险区内的检修
机械加工设备的检验与维修,若需要在危险区内进行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危险。
7.5 检修部件开口
机械加工设备需要进入检修的部位应有适合人体测量尺寸要求的开口。
8、其他
8.1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
机械加工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员注意。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按GB2894、GB2893 和GB6527.2 执行。
8.2 标牌
机械加工设备的标牌,应注明安全使用的主要参数。
8.3 技术文件
机械加工设备的技术文件中应有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检修的安全要求等方面内容。
附录A
工作坐椅的要求
(参考件)
A1 工作坐椅的尺寸、形状及可调性应根据工作位置和工作任务确定。
A2 靠背的高度应能调节到支撑人的腰凹部,即相当于人体的第4~5 节腰椎高度。
A3 坐平面
A3.1 坐平面的高度应能调节到使整个脚能够放在地上或搁脚板上后,大小腿的夹角约小于90℃,坐平面应使臀部至大腿全长的3/4 得到支承,坐椅椅面的前缘不要触及小腿。
A3.2 坐平面的倾角
若经常变换坐的姿势,坐平面应调节为水平。
若后倾坐姿时,坐平面宜向后倾斜不超过6°。
A4 扶手
扶手应能调节到使前臂有尽可能大的搁置面积,而扶手的高度应调节到坐姿上臂自然下垂时的肘下缘部。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