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联锁报警装置应进行模拟联校。
8、负荷试车应在各级缸气阀复位后进行。
9、缸气阀复位后进行负荷试车半小时,然后分3~5次加压至规定的试车压力,在加压前应在该压力下稳定1小时。
10、试车时应检查轴承、滑道、填料函、电机进出口气体及冷却水温度、供油、振动及各处密封情况。
11、试车时应注意排油、排水并注意检查各级气缸有无撞击和其它杂音。
12、停车前应逐步降压,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带压停车。
13、按照操作规程或者设备厂家提供的使用手册停油、停水。
14、在试车中应进行安全阀最终调校。
十二、烘炉
(一)烘炉条件
1、当使用不定形耐火材料时,应具备配制记录和试验报告。
2、当使用耐火水泥浇注衬里时,其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安装的膨胀指示器已调至零位。
4、当设备内有加热、冷却管道时,已采取通水、通气等措施以防管道超温。
5、具有批准的烘炉曲线。
6、设备基础上已采取隔热措施。
7、测温仪表已按规定部位安装并调试合格。
8、冷却水、脱盐水、锅炉供水系统及排污设施已投用。
9、加热、调温、通风设施已能正常投用。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点火前应分析炉内或设备内可燃气体,分析合格。
2、严格按烘炉曲线升温、恒温、降温。
3、炉内或设备内部应受热均匀。
4、注意观测炉或设备内各种管道和基础的温度,严防超温。
5、当点火装置自行熄火时,应置换尽可燃气体后,方可重新点火。
6、烘炉燃烧后的气体排放处应有防中毒措施。
十三、煮炉
(一)煮炉条件
1、烘炉已合格。
2、热工仪表已校验合格。
3、安全阀已冷调校合格。
4、锅炉燃料已到位,点火装置已调校合格。
5、化学药品、分析器已备齐。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设计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煮炉的溶液介质分析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已检查确认其它条件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点火。
2、严格按煮炉方案的规定分阶段升压,按阶段煮炉、加水、排污,在低压煮炉阶段(一般为300kPa)紧固全部人孔、手孔阀门法兰螺栓。
3、当煮炉接近规定的试验压力时,应采取换水、加水排污等措施直到全面达到工艺条件。
4、在规定的试验压力下进行安全阀调整,并在工作压力下进行泄漏性试验和检查气包、集箱的膨胀。
5、按煮炉方案的规定降压、停炉、冲洗、检查。
十四、塔器、反应器内件的充填
(一)塔器、反应器内件充填条件
1、塔器、反应器系统压力试验合格。
2、塔器、反应器等内部洁净,无杂物,防腐处理后的设备内部有毒可燃物质浓度符合相关标准。
3、具有衬里的塔器、反应器,其衬里检查合格。
4、人孔、放空管均已打开,塔器、反应器内通风良好。
5、填料已清洗干净。
6、充填用具已齐备。
7、已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塔器、反应器人员不得携带与填充工作无关的物件。
2、进入塔器、反应器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带防护用具,指派专人监护。
3、不合格的内件和混有杂物的填料不得安装。
4、安装塔板时,安装人员应站在梁上。
5、分布器、塔板及其附件等安装和填料的排列皆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由专业技术人员复核并记录存档。
6、塔器、反应器封闭前,应将随身携带的工具、多余物件全部清理干净,封闭后应进行泄漏性试验。
十五、催化剂、分子筛等的充填
(一)催化剂、分子筛等充填条件
1、催化剂的品种、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且保管状态良好。
2、反应器及有关系统压力试验合格。
3、具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器经烘炉合格。
4、反应器内部清洁、干燥。
5、在深冷装置中充填分子筛、吸附剂前,其容器及相应的换热器和管道业已将微量置换干净,并干燥合格。
6、充填用具及各项设施皆已齐备。
7、已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反应器的人员不得携带与充填工作无关的物件。
2、充填催化剂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3、充填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防护面具。
4、不合格的催化剂(粉碎、破碎等)不得装入器内。
5、充填时,催化剂的自由落度不得超过0.5米。
6、充填人员不得直接站在催化剂上。
7、充填工作应严格按照充填方案的规定进行。
8、应对并联的反应器检查压力降,确保气流分布均匀。
9、对于预还原催化剂在充填后以惰性气体进行保护,并指派专人监测催化剂的温度变化。
10、反应器复位后应进行泄漏性试验。
十六、热交换器的再检查
(一)热交换器运抵现场后必须重新进行泄漏性试验,当有规定时还应进行抽芯检查。
(二)试验用水或化学药品应满足试验需要。
(三)试验时应在管间注水、充压、重点检查涨口或焊口处,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四)如管内发现泄漏,应进行抽芯检查。
(五)如按规定需以氨或其他介质进行检查时,应按特殊规定执行。
(六)检查后,应排净积水并以空气吹干。
十七、仪表系统调试
(一)仪表系统调试前条件
1、仪表空气站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仪表空气管道系统已吹扫合格。
2、控制室的空调、不间断电源能正常使用。
3、变送器、指示记录仪表、联锁及报警的发讯开关、调节阀以及盘装、架装仪表等的单体调校已完成。
4、自动控制系统调节器的有关参数已预置,前馈控制参数、比率值及各种校正的比率偏置系统已按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和预置。
5、各类模拟信号发生装置、测试仪器、标准样气、通讯工具等已齐备。
6、全部现场仪表及调节阀均处于投用状态。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在与机械联试前,应先进行模拟调试,即在变送器处输入模拟信号,在操作台或二次仪表上检查调整其输入处理控制手动及自动切换和输出处理的全部功能。
2、联锁和报警系统在与机械联试前应先进行模拟调试,即在发讯开关处输入模拟信号,检查其逻辑正确和动作情况,并调整至合格为止。
3、在与机械联试调校仪表时,仪表、电气、工艺操作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互相协作。
4、对首次试车或在负荷下暂时不能投用的联锁装置,经建设(生产)单位同意,可暂时切除,但应保留报警装置。
5、化工投料试车前,应对前馈控制、比率控制以及含有校正器的控制系统,根据负荷量及实际物料成分,重新整定各项参数。
十八、电气系统调试
(一)电气系统调试前条件
1、总变电站的全部安装工作和有关调试项目供电部门已检查、确认并办妥受电手续。
2、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断路器、绝缘材料、变压器、互感器、硅整流器等已调试合格。
3、继电保护系统及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已经耐压试验和调整。
4、具备高压电气绝缘油的试验报告。
5、具备蓄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及电解液化验报告。
6、具备防雷、保护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7、具备电机、电缆的试验合格记录。
8、具备连锁保护试验合格记录。
(二)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配电人员必须按制度上岗,严格执行操作制度。
2、变、配电所在受电前必须按系统对继电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装置、报警及预相系统进行模拟试验。
3、对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的保护装置应逐项模拟联锁及报警参数,应验证其逻辑的正报警值的正确性。
4、应进行事故电源系统的试车和确认。
5、应按照规定的停送电程序操作。
6、送电前应进行电气系统验收。
十九、大机组等关键设备试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组安装完毕,质量评定合格。
(二)系统管道耐压试验和热交换设备气密试验合格。
(三)工艺和蒸汽管道吹扫或清洗合格。
(四)动设备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清洗合格。
(五)安全阀调试合格并已铅封。
(六)同试车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调试联校合格。
(七)试车所需动力、仪表空气、循环水、脱盐水及其它介质已到位。
(八)试车方案已批准,指挥、操作、保运人员到位。测试仪表、工具、防护用品、记录表格准备齐全。
(九)试车设备和与其相连系统已完全隔离。
(十)试车区域已划定,有关人员凭证进入。
(十一)试车需要的工程安装资料,施工单位整理完,能提供试车人员借阅。
(十二)试车技术指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