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修的职责、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修作业单规定、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入罐作业安全要求、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起重作业安全要求、电器检修安全要求、抽堵盲板安全要求,动土安全要求、清理工作安全要求,检修设备交接安全要求等内容。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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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23011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7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8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HG/T23008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各车间、检修单位在检修前均应认真做好“三定”( 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 ), “五落实”(思想工作落实,组织落实,物质落实,施工方案落实,开、停车方案落实)工作。
3.2 检修前必须认真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并贯彻、落实到每个参加检修的人。明确检修安全负责人,两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明确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3.3 检修单位必须在检修前办好手续(如:安全检修作业单、动火作业申请单、入罐作业许可证、电气操作票等),各车间、科室应派专人协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
3.4 对重要的检修项目,检修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科审阅, 由主管副总批准。
3.5 检修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检修安全全面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检修现场安全管理
4.1.1 各车间检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4.1.2 检修时, 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检修方案、检修规程进行检修,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4.1.3 各工种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4 电气设备的操作应由持有作业证的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动。
4.1.5 传动设备与装置检修时,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严禁合闸”标志牌。
4.1.6 检修现场应设标记或安全防护栏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施工区。
4.1.7 严禁在带压的设备、容器上紧卸螺栓。
4.2 安全检修作业单规定
4.2.1 作业单由申请检修部门填写并实施管理,全面负责检修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安全无事故。
4.2.2 凡属检修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检修作业单,特殊作业在填写本作业单外,还需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作业证(如动火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入罐安全作业票等)。
4.2.3 检修分类:
检修项目实行A、B、C三级分类
--A类: 属于公司抓重点项目;
主要指特殊动火、高压电器检修、特殊登高作业等特殊作业项目。
--B类: 属于车间抓主要检修项目
主要指入罐作业、抽堵盲板等项目。
--C类: 属于工段、班组负责检修项目。
4.2.4 安全检修作业单填写事项:
4.2.4.1 A类一式三份:由工段、车间、科室三级签发。
4.2.4.2 B类、C类一式二份:由工段、车间两级签发。
4.2.4.3 安全检修作业单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填写内容必须做到认真、齐全、准确。特别是安全措施栏目应填写详细,考虑周全,作业单必须在检修前填写完成。
4.3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3.1 一切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XDH 0261-200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3.2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内部的残留物进行清洗,置换,并对易燃性气体浓度等进行检测合格,取得动火作业许可后,方可动火作业。
4.3.3 严禁在带压和不清洗置换情况下动火。
4.3.4 在气焊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在可燃物品附近进行气割和气焊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应在10m以外);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间隔在7~10m。
4.3.5 手工电弧焊必须按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经过操作技能和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才能担任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4.3.6 焊接时,必须穿戴齐劳动防护用品。
4.3.7 所有电焊工具必须安全绝缘,所有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焊地线应直接接在被焊设备物件上.禁止在工艺管道上搭接接地线。
4.3.8 确保动火施工安全,动火申请单位和检修单位应设专人现场进行监护和监督。
4.4 入罐作业安全规定
4.4.1 一切入罐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XDH 0269-2006《入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入罐作业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4.2 对塔、槽、罐等设备内的残留物,必须采取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并分析可燃物质及氧含量和有毒物浓度分析达到下述标准,并办理入罐手续方可进入检修。含氧:18~ 21%;可燃物:达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有毒物:达到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标准要求,并取得《入罐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入罐作业。
4.4.3 进入带搅拌装置的容器内部工作时,必须由电工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检修,严禁合闸”标志牌,并指派专人监护。
4.4.4 进入容器检修,必须配戴齐全的防护器具。
4.4.5 进入容器只准使用不超过12V的行灯照明。检修用工具电压超过安全电压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导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准有接头,要有可靠的接地线。
4.4.6 在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作业,必须采取通风换气措施,以确保安全。
4.4.7 容器外有专人监护,要在能够清楚地观察整个作业位置上进行监视。
4.4.17 紧急情况下,监护人员不得进入塔槽内进行应急作业,但应迅速采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4.4.16 作业结束经检查后,应关闭检修孔,并卸下检修标志。
4.5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5.1 一切登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XDH 0270-2006《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5.2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审批单》。特殊高处作业须经安全环保科批准后才能进行。
4.5.3 凡有头晕、心脏病、高血压等病患者,禁止登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