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办理船舶临时登记:
(1) 在国外买船或新建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
(2) 在国内为外国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
(3) 新建船舶出海试航;
(4) 以光船条件从国外租进的船舶;
(5) 其他遇有特殊情况需持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时。
6. 船舶登记的有关规定
(1) 每艘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拟,但须经船舶登记机关审定。
(2) 经登记的船舶,船上应具有下列标志:
① 船首两舷与船尾标明船名;
② 船尾名下标明船籍港;
③ 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注汉语拼音;
④ 船首及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3) 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完毕,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自登记之日起十年。
(4) 在国外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申请核发船舶临时国籍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