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矿业安全的管理只局限在有关立法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上。各州(领地)政府在执行联邦法律过程中,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对矿业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制定各自的法律法规。州级政府通过对矿山设计、生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审查或监察对矿业进行控制。在达不到安全标准时,可以下令停产。对企业来说,矿山经理必须向政府注册,同时熟知有关政策法规,并保证达到安全生产、环保、劳动保护和雇员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要求。多年来,政府一直根据采矿业的新进展,不断修正法律条文,以达到最佳效果。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山设计师、雇主和雇员的安全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使得每个人对安全都有法律责任。以矿业大州西澳大利亚州的有关法律为例,雇员有义务保证自己在工作状态下的健康,如果不按规定对自己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现潜在险情不报告,就算违法。法律规定,雇员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顾主出高薪让雇员出工,顾主就犯了法;雇员收了钱出工,也算犯了法。换句话说,想拒绝安全都难。违反了安全条例会被课以高达20万澳元(1澳元约合6.16人民币)的罚款。
在各种制度中,与安全生产联系最为紧密的恐怕就是设立矿山安全监督员的有关条例了。根据这些条例产生的矿山安全监督机制有效地提高了生产安全。在产煤大州新南威尔士,有关法规对煤矿安全监察机制的机构、人员构成、权限和责任都有明确规范。还规定,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员有矿山雇员选出。监督人员必须有矿山经理人或专业技术的资格证书,同时要有长时间的实地工作经验,确保安全监督的质量令人放心。
除了政府的法律法规外,许多企业也实行了企业内部的安全保障制度。新南威尔士州的煤矿鼓励员工查找事故隐患,对新设备、新工艺、新的工作环境等因素都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由企业的管理、技术、培训和生产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椐统计2004年我国因矿难死亡6027人,我国煤炭生产每百万吨的死亡人数是美国的100倍,由此可见,我国煤炭生产在努力减少事故方面任重而道远。美国通过执法、培训与技术支持的“成功三角”,实现了煤矿安全生产;俄罗斯在重点防治瓦斯爆炸方面下功夫;澳大利亚在制定安全法规、明确安全责任上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此外,美国煤矿在安全立法上的周密、机构运作上的严格、政府服务上的完善、技术研究上的先进,所有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很好的学习和借鉴。
作为世界主要产煤大国之一,美国煤矿业也曾经历过安全事故频发的阶段。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期,由于生产技术和管理都比较落后,美国煤矿处于安全事故多发期。1907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达3242人,创下历史最高纪录,其中西弗吉尼亚州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2人死亡。
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196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的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此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和卫生法》,于1969年12月31日由总统签署并颁布实施。
1977年,美国对《矿业安全和卫生法》进行重大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并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和卫生署,由劳工部助理部长任局长,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察。矿山安全和卫生署为联邦机构,与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因而从机制上防止了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
《矿业安全和卫生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他们必须具备煤矿工程师的资格,每年到安全培训学院轮训一周。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联邦及州政府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而必须由联邦政府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此外,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技术在煤矿业的推广和采用也是美国煤矿安全事故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矿业协会的报告指出,新技术在安全方面的贡献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煤矿开采的计划性和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计算机模拟、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可以大幅度减少煤矿挖掘中的意外险情,也可以帮助制定救险预案。第二,机械化和自动化采掘,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下井人员数量,也就减少了容易遇险的人员。第三,推广安全性较高的长墙法,取代传统形式的坑道采掘。第四,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电器设备,从而提高了安全指标。此外,矿山安全和卫生署下属的技术认证中心对煤矿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每月都在网上的产品目录中更新公布。
由于美国煤矿大量采用高新技术和设备,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煤矿就业人数逐年减少,到1990年时已减少到13.13万人。此后,煤矿就业人数继续减少,仅1992年至1997年间就减少了28.9%。
《矿业安全和卫生法》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加上新技术的推广采用,使美国煤矿业生产走上事故低发的新阶段: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每年平均因事故死亡的有2000多人;到20世纪70年代,年死亡人数下降到千人以下;1990年至2000年,美国共生产商品煤104亿吨,死亡人数492人,平均百万吨煤人员死亡率为0.0473;2004年美国生产煤炭近l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死亡27人,2005年这一数字更是降低到22人。
据美国劳工部发表的各行业事故率统计数字,美国的采矿业已成为较安全的行业,好于林木采伐、钢铁冶炼、运输及建筑等行业。(完)
日本政府多年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和措施,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大幅下降,伤亡人数不断减少,成为世界上安全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之一。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日本的安全生产问题突显,工伤死亡人数剧增。1961年,日本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死亡人数曾达到6712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日本政府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矿山安全法》、《劳动灾难防止团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由于法律健全、措施得当、各方重视,日本的安全生产问题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2003年,日本工矿业在生产过程中死亡的人数只有307人。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所有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劳动安全生产体制,任命或指定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人,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内的各个车间和班组还必须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员、作业主任等具体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同时,有50名以上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自己的医生,负责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卫生,维护和管理作业环境,调查影响健康的原因和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主必须防止矿井的塌方、透水、瓦斯爆炸和矿井内火灾等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矿主必须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护,并最大限度降低危害。这项法律在颁布后还经过了多次修改完善,现在已经成为日本矿业生产安全的保护神。
日本的井下作业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日本矿业公司在安全问题上的投入最多,所以日本矿井的安全和应急措施可靠有效。日本的煤矿每个季度都要进行模拟安全撤退训练,井下的避难设施中随时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资,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及时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2003年,日本矿工只有14人死亡。
实际上,比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安全监督队伍,以防患未然。根据《矿山安全法》,日本建立了一整套独立的矿山安全监察体系,实施高效的监督管理。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对安全业务、设施状况、应急机制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彻底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机构十分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不是事故发生以后再去调查、追究责任,而是事先监督、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消灭事故隐患。因此,日本矿山在实施某些特殊的项目时,必须事先制订方案,并报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批准。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有效地防止了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和扩大。
日本设立了“中央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生产单位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另外,日本还根据《劳动灾难防止团体法》设立了“中央劳动灾难防止协会”,提供安全卫生信息,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推动“零灾难”运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以及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据说当年美军订购降落伞,要求生产厂商老板随机抽取伞包跳伞,最后结果合格率很快就达到了100%。的确,在保护生命安全方面,风险共担式的制度设计效果卓然。但是不要忘了,其基本前提是:订购降落伞的主动权掌握在美军手里而不是制造商手里。而在当下中国,面对遏制矿难的种种制度设计,实施的主动权实际上都掌握在矿主及当地监管者手里,在矿工、矿主、监管者之间,出现了普遍的力量不均衡。在非法采矿大量存在、官商勾结相当普遍的环境下,我们很难相信相关制度不被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架空。更何况相关制度设计本身还存在诸多漏洞。比如“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在这里,矿工是老板的雇员,相关“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同样可以是与老板没有任何亲友关系的雇员,企业老板可以不拿员工的生命当回事,自然也可以不把其个别“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命当回事;再说,即使真被发现弄虚作假,要被“严肃处理”,比起下井可能招致的巨大危险(最大可致丧失生命),被“严肃处理”的“收益”也远大于风险。这样的账,精明的老板们会算不清?
从长远看,彻底遏制矿难,需要产权改革、舆论监督、工会壮大、技术进步等一系列的制度跟进。国外绝大多数矿山由私人开采,私人资本先购采掘权,还得支付一笔资源补偿费,国家拿着这笔钱对矿山所在地的民生进行专项补偿。此外,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高筑门槛,安全、环保、劳工权利、税收等等要求极高,违法成本太高,令资本不敢造次。中国的办法是“采掘许可”,属于行政准入制度,为权力寻租埋下了伏笔。
法、德两国在安全生产法制和文化建设方面有一些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经验。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国家立法,政府监察、业主负责,员工守章”的安全生产体制给我们以深刻的启发。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颁布安全生产法律强制业主执行,健立了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政府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制定安全生产监督(察)法规,指导和监督业主依法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不符合(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规范的企业(项目)决不允许开业(投产),对安全生产管理失控的企业重罚直至破产;企业把安全生产视为自己的责任,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事,为员工创造本质化安全生产作业条件,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员工综合素质较高,把遵守企业规章视为自己的天职,在业前就已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了相应的作业资质,整个安全生产有序有控,各司其职(能),各负其责(任),各守其规(章)。
(二)有效的经济调控机制
立法、监察和工伤保险(即经济调节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对安全生产的贡献是通过预防、康复和赔偿三个主要功能中的预防机制实现的。它应用经济杠杆力量使业主(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减少并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达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目前,全球有164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国、德国均实行工伤社会保险,且完善到位。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预防为主,其次是医疗康复,再次是赔偿,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15%的资金用于事故防范工作;法国的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业主(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税(费)与其事故伤人率挂钩,解缴率在0.5%~2.5%之间浮动,这样,使业主(企业)主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事故风险,从而获得更大利润。
(三)安全生产物、技、人三者并重
法、德两国安全生产现状表明,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是物防、技防和人防并重。安全物防是基础,员工误操作也不致于受伤害,需要设备设施的本质化安全作支撑;安全技防是手段,工艺技术、监控技术和检验技术是防止事故的重要前提,它使员工作业尽可能脱离危险环境;安全人防是根本,既要制止员工的作业违章,更要制止管理者的管理性违章,所有这些都通过严格的资质把关、制度管控和提高综合素质三者相结合。例如,我们所见到的建筑施工作业,他们从施工方案、施工机具、施工人员系统都周密地考虑了安全措施,挖沟使用挖掘机防止片邦埋人,搭脚手架的跳板均为安全标准600MM宽,且在外侧增设200MM高的踢脚板,防止作业人员滑摔;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这就使得整个安全生产处于真正的受控状态,不发生事故也就成了必然。
(四)安全文化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安全文化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是人们信奉并付诸于实践的安全价值理念。也就是说安全文化和社会道德一样都是一种内在约束,即人们在思想理念上的自我约束,因而都是对外在约束的一种补充。法国、德国的企业安全文化是制度至上理念。企业安全制度是企业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企业要用安全制度规范和考量员工的行为;企业安全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任何员工都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正是这些安全价值理念与取向,使得员工的行为自觉规范,违章导致的事故得到较好控制,从而极富实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安全工作水平。法、德两国从上到下,都以法律为依据,依法维护国家、业主和员工三者的合法权益,加之完善的培训、奖励和保险机制,全民安全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比较强。现在他们基本上不再需要通过“宣传日(周)”等形式来强化公民的意识了,雇员都将依法参加培训。企业自主安排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如:德国煤矿有自己的主题警示牌板等。因此,依法搞好安全生产,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以人为本,以完善的制度作保证,努力实现本质安全和文化建设的统一,这就是德、法国两国安全文化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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