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越来越重视,工作的思路也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改变。由原来的安监部门“大包大揽”、“隆隆烈烈”地进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纠错,变为由安全领域,有工作经验,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公司,代为执行安监部门的日常性事务相关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服务咨询、安全工作指导等工作。这样安全工作思路的转变,有以下几方面的益处:
第一方面: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解决了安监部门检查过程中,由于专业知识的“窄层效应”,有些专项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发现,导致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局面。改由专业的第三方服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对专项的隐患进行排查,能够相对全面的排查发现专项安全生产领域的生产隐患,从而有效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
第二方面:整合社会安全生产管理资源。通过政府“买单”,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服务的结构模式,将社会无序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资源,通过政府梳理、组织,将优质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源配比到企业,一方面促进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鞭策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知识、能力的自我完善和提升。
第三方面:优胜劣汰,良性循环。随着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陆续登上“安全生产管理的舞台”,出现了良莠不齐的各种安全生产服务组织,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及时调整策略,采取“招投标买服务”的机制,将不合规的、不具有相关安全生产服务资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时有效的“挡”在安全服务的“大门”外,避免的安全服务成本的无效流失,同时,也让企业真正得到想要被服务的内容,可谓“一举两得”!
毕竟我们的服务模式刚刚改变,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小小的“遗憾”。在这里,也和大家分享一下:
1、服务专家过于“条本化”。经常可以看到我们有些专家服务企业时,满嘴的“GB-XXX”,某某条例等,让企业管理者听得头直大,直犯懵。我们不是说我们的专家按相关的国标或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去查不对,只是咱们既然去服务企业,就要讲些让企业听得明白,做的来的事情。您可以告诉企业:这个标识用的不对,怎么不对,并告诉他如何进行改正,这样就可以了。我们的服务目的也就达到了。毕竟有的企业的管理水平还是有限的,如果有的企业提及这个隐患问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吗,这时,我们可以适量适度将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告诉企业。总之,服务企业,我们要明白企业要什么,企业要的我们给,企业不需要的“学术专业内容”,我们在做服务时,最好不要“强推”。即:我们服务企业时,应该是一个有问有答的过程,而不应该是服务专家一个人“唱独角戏”的局面。
2、张冠李戴,服务过于“强势化”。曾经有一位做“大化学”领域的专家,即做危化品生产的专家,来我企业指导工作。我企业是一家使用“液氨”制冷的啤酒生产制造企业。指导过程中,看到我企业有特种作业,并看到有特种作业的作业票,便问我:你这个是根据哪个标准制定的作业票?观其表情,一副不屑一顾的样子,我很谦逊的说,是查阅了有关标准,根据我厂自行制定的格式。这位专家立即说:你最好按照GB-30871(备注:指导后查得GB-3-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作业票格式去改,虽然你企业是工贸企业,没有相关的特殊作业作业票标准,但是最好还是按照这个去改。并美其名曰:起码有出处。我不敢苟同这位专家的意见,我的理解是,只要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将相关要求的安全管理要素纳入到管理制度或是安全管理表格中,就可以了。这也符合企业自身的管理实际情况,也是能更好的执行标准。没有必要做任何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是标准,亦或是安全管理表格,都要有一个“出处”吧?若是必须,最起码是标准对应企业是一致的且符合企业实际执行情况。总之,我们作为安全生产服务专家,不应该犯“本本主义”,要学会“思而变,变而做”的安全管理指导思路。只有这样的安全生产服务专家才能真正被企业接受,才是真正的“大咖”。
综上,国家安全生产服务管理模式的改变,是社会安全生产大环境下的必然趋势,任何新生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迅猛发展无疑是本次安全生产管理变革中的产物。作为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要不断充实自身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企业,造福企业,造福员工。服务社会,创造安全的社会生产大环境。
以上内容仅代表本人观点,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一个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兼企业服务专家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