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会员中心
加入VIP
微信
客服微信 网站公众号
用户名:
密 码:
Cookie:
不保存
保存一天
保存一月
保存一年
忘记密码
安全动态
安全法规
安全管理
安全技术
事故案例
操作规程
安全标准
安全教育
环境保护
应急预案
安全评价
工伤保险
职业卫生
文化
|
健康
管理体系
文档
|
论文
安全常识
工 程 师
安全文艺
培训课件
管理资料
煤矿
化工
建筑
机械
电力
冶金
消防
交通
特种
论坛
活动
视频
问答
投稿
MSDS
签到
超市
招聘
动态
法规
管理
技术
案例
超市
标准
课件
签到
更多
教育
规程
预案
评价
工伤
职业卫生
环保
健康
体系
文档
论文
常识
工程师
文艺
视频
导航:
安全管理网
>>
安全管理
>>
行业安全
>>
综合
>>正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
更新日期:
2026年08月11日
点 击 数:
下载地址:
点击这里
文件大小:
6.09 MB 共61页
文档格式:
PDF
下载点数:
30 点(VIP免费)
全屏查看
部分内容预览 [文件共61页]
本文件共61页, 只能预览部分内容,查看全部内容需要
下载
。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大小:6.09 MB 共61页 文件格式:PDF
下载点数:30 点(VIP会员免费)
上一篇:
安全观察及安全检查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工贸篇 2023年版) 本篇指引旨在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指 导,帮助街镇提升在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发现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 本篇指引综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列举了街 镇在对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中需要重点 关注的检查事项、方法及相关流程规范,并以 图文结合的形式对相关注意事项和技术参考予 以标注,不求面面俱到,但求提升实效。 本篇指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筹 策划,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商市司法局、市城 管执法局编写,后续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优 化和完善。 1 一、适用范围 ……………………………………………………… 3 二、检查对象 ……………………………………………………… 4 三、重点检查事项 ………………………………………………… 6 事项1对发包方、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的监督检查 ………………………………… 6 事项2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 8 事项3对燃气总管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等的监督检查 …………………… 14 事项4对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措施的监督检查 ………………………………….… 16 事项5对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等的监督检查 ………………… 18 事项6对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中对故障电池规范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的监督检查 …………………………………………………………………………….… 20 事项7对辨识有限空间等的监督检查 …………………………………………….….…… 22 事项8对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等的监督检查 .……………………………….……… 26 事项9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28 事项10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 ..……………………….………… 34 事项11对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 40 事项12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42 事项13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 44 事项14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46 事项15对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52 事项16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54 四、编制计划和实施检查 ……………………………………….... 57 五、执法协调联动 …………………………………………………. 58 六、工作依据 ………………………………………………………. 59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街 镇”)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参考 本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 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列入 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因此,在街镇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中,对小 微型的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占据重要位置。 a.关于小微型企业的定义 小微型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 2017〕 213号)等认定。 b.关于工贸企业的定义 工贸企业依据《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 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函〔 2019〕17号)等认定。 注意: 对属于各区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单位的工贸 企业,不作为街镇检查对象。 相关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依据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本市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监 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确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范围和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相互衔接,必要时可 以实行联合检查。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市、区人民政 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统筹 协调辖区内相关管理力量,对列入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检查 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并协助有关 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责 令改正、督促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管理系 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意见》(沪应急法规 〔2022〕47号)) 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1.核发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2.无需核发许可证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单位; 3.无需核发许可证但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化工、医药企业;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5.存在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单位,含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等单位; 6.存在爆炸性粉尘的单位; 7.涉氨制冷单位; 8.存在污水处理设施的食品加工、造纸、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生 产的轻工重点单位; 9.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10.大中型工贸单位。 事项1对发包方、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本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 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 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摘自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主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下同 •事项 1 检查要点: p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查看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 理职责的日常检查记录,查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情况,询问承发包单位、出租和承租方现场负责人或 者安全管理人员。 p对于厂房出租等承发包、租赁中涉及共用设施管理的 情形,还需要进一步查看有关共用设施管理的约定、 机制等。 事项2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本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 员上岗作业。 ——摘自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事项2 检查要点: p查看作业现场正在进行的特种作业操作或者相关特种作业 操作记录,查看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 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或者“国家 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比对,确认证件真实 与否。 p根据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包 括11类: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 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 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认 定的其他作业。实践中,对街镇而言,一般重点关注电工 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 种类的特种作业。应注意查看从事的特种作业与证件载明 的类别是否一致。如所持特种作业证件为电工作业类别, 则不能从事融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注意:在实践中应关注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目录有 关规定的修改、调整,因应变化及时落实相关要求。 •事项 2 QA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几种形式?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形式有三种: PVC卡实体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打 印版证书。 PVC卡实体证书根据申请人现实需要发放,电子证书是实 体证书的线上形态,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VC卡实 体证书 电子证书 纸质版打印证书 图:查获假证 •事项 2 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证 件真伪。 通过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查询证件真伪,见以下图示 : 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证件真伪,见以下图示 第一步: 微信“通讯录”在“公众号”中搜索“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点击关注。 •事项 2 第二步: 辨别公众号真假,注意看有无认证标识。 •事项 2 第三步: 在微信公众号内通过扫码或者输入证书号码进行查询。 一定要使用平台自带的 “扫码查询”功能, 而非直接使用微信“扫一 扫”功能直接查询! 事项3对燃气总管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等的 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 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 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本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机械行业的工贸企业】 名词解释: “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指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烘烤器、熔炼 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单台设备的煤气 (天然气)入口总管道。 判定情形: (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 警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 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摘自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图示:燃气总管 14 •事项 3 检查要点: p查看烘烤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 火炉、热处理炉等设备是否使用煤气(天然气)作为 燃料,燃气总管是否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并 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燃烧装置是否设置火焰监 测和熄火保护系统,询问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 员。 事项4对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措施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 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本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机械行业的工贸企业】 判定情形: (1)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机 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2)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隔 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摘自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可燃性有机溶剂示例 甲苯 重要的化工原料,可用于制 造喷漆、炸药、农药、苯甲 酸、染料、合成树脂及涤纶 等。甲苯也可用作溶剂,同 时它也是汽油的组分之一。 乙醇 透明、无色的液体,在室温下具 有挥发性和燃烧性,广泛应用于 医药、化妆品、清洗剂的等领域。 乙醚 工业用乙醚用于做蜡、脂肪、 油、香料、生物碱、橡胶等 的溶剂,麻醉剂。其蒸气与 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 丙酮 是一种澄澈的液体,具有强烈的 挥发性和可溶解性,广泛应用于 实验室、工业、印刷和清洗中。 •事项 4 检查要点: p查看车间内是否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常用的可燃性 有机溶剂有甲苯、乙醇、乙醚、丙酮等。)清洗设备 设施、工装器具、地面,仓库内是否储存可燃性有机 溶剂,查看是否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 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是否采取隔离、封 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 间内,询问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事项5对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等 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 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本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机械行业、轻工行业的 工贸企业】 名词解释: “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判定情形: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 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 15次/小时。 “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 积的比值。 ——摘自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非水性漆中可燃气体 非水性漆中含有大量的可燃气体成分,主要来自于溶剂。这些可燃气体成 分包括: 石油醚类 石油醚类是油漆中最常见的可燃气体成分。它们易挥发,会在空气中形成易 燃蒸汽。 酮类 酮类是一种易挥发液体,具有刺激性气味。它们也会在空气中形成易燃蒸汽。 苯系物质 苯系物质是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具有刺激性气味。它们易挥发并在空气 中形成易燃蒸汽。 QA •事项 5 水性漆和非水性漆有什么区别? 非水性油漆是由有机溶剂为基础的油漆,其主要成分是树脂、颜 料和溶剂。而水性油漆则是以水为介质的一种涂料,主要成分是 水性树脂、颜料和助剂。 非水性油漆释放的化学物质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有一定 的影响,使用时需注意保护。 水性油漆由于主要成分是水,无毒无刺激气味,对人 体无害,不污染环境,更加环保和健康。 检查要点: p查看调漆间、喷漆室是否使用非水性漆,仓库是否储 存非水性漆,查看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是 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是否设置通风 设施,通风换气次数是否大于等于15次/小时,询问现 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事项6对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中对故障电池规范采 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本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轻工行业的工贸企业】 名词解释: (1)“故障电池”是指单体电池电压大于 3伏特,存在胀气、短路、破损、 过充电等安全缺陷的电池,不包括持续浸泡在水中的电池。 (2)“物理隔离措施”是指通过实体墙、防爆柜、铁皮柜、单独集装箱、 防火卷帘等方式,将故障电池与非故障电池隔离的措施。 判定情形: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存放故障电池时,未对故障电池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摘自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防爆柜实体墙铁皮柜 集装箱防火卷帘 •事项 6 检查要点: p查看储存仓库内的了锂电池是否为“故障电池”,如 为“故障电池”,是否采取了实体墙、防爆柜、铁皮 柜、单独集装箱、防火卷帘等“物理隔离措施”,询 问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事项7对辨识有限空间等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本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 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名词解释: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是指可能存在硫化氢、 一氧化碳、磷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污水处理设 施、纸浆池、腌制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 判定情形: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 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摘自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有限空间应设 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事项 7 有限空间 为何会产 生危害? ü进出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畅 常见有限空间示例: ü容易造成硫化氢、一氧 化碳等有毒气体聚集 ü容易造成甲烷、铝粉等 易燃易爆物质堆积 污水井烟道地下管道化粪池 •事项 7 污水处理池 纸浆池 腌制池 发酵池 •事项 7 检查要点: p查看有限空间是否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 查看有限空间辨识记录、安全管理台账,查看有限空间 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询问现场负责人或者安 全管理人员。 事项8对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等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本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 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判定情形: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 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 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摘自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检查要点: p查看有限空间是否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查看有限 空间作业审批记录、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记录,查看有限空间作 业现场是否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现场监护人员是否全程在岗, 询问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监护人员。 审批 •事项 8 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标准非常重要。以下是有限 空间中常见气体的容许浓度标准: p含氧量:有限空间的空气中含氧量应为 19.5%~21%。如果低于 19.5%, 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p可燃气体:有限空间中氢气浓度应小于 0.4%,柴油浓度应小于 0.2%。 p粉尘:有限空间中粉尘浓度应小于 20g/m³。 p硫化氢:最高容许浓度为 10mg/m³。 p一氧化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 20mg/m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 30mg/m³。 p二氧化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9000mg/ 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18000mg/ m3。 p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 20mg/m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 30mg/m³。 p氯:最高容许浓度为 1mg/m³。 p氰化氢:最高容许浓度为 1mg/m³。 p氰化物:最高容许浓度为 1mg/m³。 p溴: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 0.6mg/m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 2mg/m³。 p溴化氢:最高容许浓度为 10mg/m³。 p液化石油气: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 1000mg/m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 度为 1500mg/m³。 p一氧化氮: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 15mg/m³。 p乙醚: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 300mg/m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 500mg/m³。 p乙醛:最高容许浓度为 45mg/m³。 事项9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9.1对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8 •事项 9 检查要点: p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是否与岗位相匹配并且做到“一岗一 责”,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等。 p参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查看标准化评审结果文件。 p查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是否包含《上海市安全生 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p查看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包含内外部培训、全员培 训各项内容。 p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p查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是否建立风险管 控清单和风险“四色图”,是否按照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隐患排查工 作,是否按照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 落实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期间的临时安全措施等“五落实”要求进 行隐患闭环管理,是否由主要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带队开展 安全生产检查。 p查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p查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记录,询问主要负责人。 •事项 9 9.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0 •事项 9 检查要点: p查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是否包含《上海市安 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p查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规定编制、评审、备 案。 p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教育培训的内容、人员、学时和 考核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p查看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记录,是否落实各项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措施。 p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是否按照规定演练和评估。 p查看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p查看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记录,是 否督促落实政府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是否提出并督促 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询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事项 9 9.3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情况,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状 况,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每增长三百人至少增配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 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增长一千人至少增配二名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船舶修造、电力、渔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 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增长三百人至少增 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增长一千人至少增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 •事项 9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 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增长二千人至少增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风险较高、生产经营状况复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 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检查要点: p查看企业的行业类型。 p对照法律、法规等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要求,查看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p查看员工花名册、薪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等资料。 p查看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责任书等资料。 p询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事项10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 10.1对教育培训的通用性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 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 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 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 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 •事项 10 检查要点: p查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否按照年度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时是否符合《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要求。 p查看员工花名册、薪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名单 等资料。 p询问现场从业人员以验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真实性、有效性。 •事项 10 10.2对培训时间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学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 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 20学时。 24 •事项 10 检查要点: p查看企业的行业类型,是否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 p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p查看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学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p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资料,询问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验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真实性、 有效性。 p查看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学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注意学时安排的合理性,如培训 记录显示1天24小时都在培训,则此种情形明显不合理。 •事项 10 10.3对从业人员“四新”培训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检查要点: p查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的台账资料; p查看员工花名册、薪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人员等资料; p查看相关从业人员任职文件或劳动合同等资料; p查看相关从业人员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等资料,询问 现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 10.4对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检查要点: p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教育培训的内容、人员、学时和 考核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询问现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 •事项 10 10.5对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检查要点: p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大纲,是否包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p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是否有从业人员签到,询问现场 负责人和从业人员。 事项11对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红色:禁止黄色:警告 蓝色:指令绿色:提示 图:安全标志示例 •事项 11 QA 什么是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一般地说,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 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性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人员 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例如,高 压变电站、石油液化气站、切割车间、吊装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储存仓 库、剧毒物质生产场所、火炸药生产场所、发电厂、加油站等,就是具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检查要点: p查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图”中重大 (红色)、较大(橙色)风险的作业单元,以及有限空间、易燃 易爆场所等高风险场所和制冷机组、配电柜等高风险设施设备, 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等要求。 事项12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检查要点: p查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规章制度、发放记录等资料,查看现场 从业人员劳防用品配戴情况,询问现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 QA 有哪些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 1.《劳动防护用品一般要求》( GB2626-2006) 该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尘呼吸器、防毒面 具等劳动防护用品。 2.《职业性眼防护用品》( GB14866-2006) 该标准适用于对眼睛进行防护的相关产品,如安全眼镜、防护面罩、防 护面屏等。 3.《个体耳防护用品》( GB/T 18853-2013) 该标准适用于个人佩戴的耳塞、耳罩等耳防护用品。 4.《化学防护服装》( GB24540-2009) 该标准适用于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侵害的防护服装。 5.《个体用呼吸防护装置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T 18664-2002) 该标准适用于个体用呼吸防护装置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6.《导电防护用品》( GB12014-2009) 该标准适用于导电防护用品,如防静电鞋、导电手套等。 7.《个体用心脏起搏器电磁兼容性》( GB/T 20352-2006) 该标准适用于个人使用的心脏起搏器对电磁兼容性的要求。 •事项 12 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 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 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 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 镜等眼护具。 长期在 90dB(A)以上或短时在 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 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 碱、耐油、防滑鞋等。 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 石棉手套等。 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 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事项13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13.1对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的 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QAQA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 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安全设备设施可以分为哪几类? 安全设备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 事故影响设施三类。例如:防爆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防毒 设施、紧急处理设施、灭火设备、检测报警设备、作业场所防 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安全带、安全网等。 检查要点: p查看作业现场、工作岗位的安全设施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相关记录资料。 p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什么是安全设备设施? •事项 13 13.2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检查要点: p查看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等配备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其运转情况。 p查看安全设施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记录,询问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13.3对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 生设备、设施等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检查要点: p查看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及 其运转情况。 p查看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p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注意:违反本条款,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现实危险的,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 危险作业罪。 事项14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的监督检查 14.1对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管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 风险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安全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针对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开展危险 因素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控,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并在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风险的工作场 所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风险告知和承诺制 度,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研判各项工作 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发 布其安全承诺。 Q如何划分安全风险等级? A对识别到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风险的概率、影响 和严重程度等方面。概率是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是指风 险发生后对组织或人员造成的影响,风险等级是综合考虑概率 和影响来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评估可参考 2023年5月发布的 GB/T 42768-2023《公共安全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国家标准。 •事项 14 检查要点: p查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制度,是否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和风险 “四色图”,是否按照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p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查验从业人 员对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措施特别是所从事岗位工作风险 分级管控的理解和认识。 •事项 14 14.2对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检查要点: p查看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是否按照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落 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期间的临 时安全措施等“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闭环管理。 p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 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资料。 p查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资料。 •事项 14 14.3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检查要点: p查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资料。 •事项 14 14.4对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检查要点: p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是否按照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落实整 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期间的临时安 全措施等“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闭环管理。 •事项 14 14.5对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检查要点: p查看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 人员通报的资料; p查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资料。 事项15对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 口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5.1对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 保持安全距离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检查要点: p查看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的位置及间距。 p查看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等的设计图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批 复。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危险物品与宿舍 保持安全距离! •事项 15 15.2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 要求,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 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 道。 检查要点: p查看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的位置及间距。 p查看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等的设计图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批 复。查看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符合 要求。 p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危险品仓库与宿舍的距离原则上应大于 100米以上,具体距离可以参考《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 事项16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检查要点: p查看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审批记录、现场安全管理过程记录 等。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一)编制计划 n街镇应依法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形式可以参照区应 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 n街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与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执法 计划相衔接,加强协同联动,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 n街镇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提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可以向同级应急管 理部门备案。 n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街镇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指导。 相关依据: 1.《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本市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 求,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相关部门应 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范围和频次开展监 督检查,加强相互衔接,必要时可以实行联合检查。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计划,统筹协调辖区内相关管理力量,对列入本条例第六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 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督促整改,并 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实施检查 人员准备 ü进行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检查对象,查看检查对象的有关 资料,重点包括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规模、行业性质、从业人员数量、 近年来安全生产情况等,熟悉检查流程、相关法律规范、适用标准等, 配备录音、录像、防护等适当装备。 ü根据检查对象特点、检查内容等,在检查中需要技术支撑的,可以提 前联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专业人士参 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专业人士原则上应有检查人员随同执 行检查任务。检查前,检查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专业 人士交流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主要工作和工作形式等, 明确各自的工作重心。 ü街镇应依法合理使用专业技术支撑。 编制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考虑检查对象所属行业领域、 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特点、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作业类型、 常见事故隐患、可能的违法情形、既往检查信息等,有针对性地编制《现 场检查方案》,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后实施。 现场检查 根据《现场检查方案》,准确、客观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 检查记录》。如有专家参与检查,应形成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作为检 查材料存档备查。专家表述的问题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为依据。 问题处理 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 指令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并督促整改闭环;发现的重大事故隐 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 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街镇应 将相关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涉嫌的违法行为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事项,且需要进一步处理的, 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可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的,街镇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开展证据 采集、制作,为证据转化做好准备,如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询问 笔录》、拍摄涉嫌违法事项照片等。 执法文书 对于检查活动中涉及使用的执法文书,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 文书使用、制作等的指导。 加强街镇力量统筹调度使用 1.街镇统筹协调辖区内相关管理力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日常巡查; 2.探索建立完善各力量间协同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提高效 能。 完善条块协同机制 1.街镇应当加强与包括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内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协同,根据有关部门监管执法 需要,配合做好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证据固定转 化等工作。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需要区应 急管理局等部门进一步予以处罚的,通常应当一并移送现 场检查记录、涉嫌违法行为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调查询问笔录、音像记录(如有)等证据、文书材料。 2.对辖区内重点监管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法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修订) 规章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 号)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号,2015年修正)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正) 重要文件 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国统字〔2017〕213号) 2.《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 标准(试行)》(应急厅函〔2019〕17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沪府规〔2021〕10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沪府规〔2022〕7号) 5.《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 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意见》 (沪应急法规〔2022〕47号)
网友评论
more
综合最新内容
08-1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08-02
安全观察及安全检查
07-31
从事实到治理:生产安…
07-16
安全管理强制性工艺标准
07-16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07-05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06-12
工贸企业常见安全生产…
06-10
培训机构常见安全隐患…
综合热点内容
115462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109536
图文详解双重预防机制
93579
企业经营的风险分析…
89294
当前安全管理存在的…
80070
安全工作思路及重点
76748
浅谈对安全生产的认…
72337
浅谈如何落实安全生…
66860
安全生产“四不伤害…
相关内容
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乡镇街道等基层消防安全培…
创想安科
网站简介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业务合作
提交需求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版权声明
安全生产举报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