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值长在行政上隶属生技部主任、总值长的领导,在操作上隶属地调及公司生产厂长领导,当值期间,是全心运行操作,安全经济调度,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负责人。应对本值的人员,现场制度执行、安全经济运行的情况有检查和指导责任,工作中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上级命令和领导指示。
第二条 本厂所有值班人员在操作上隶属值长领导,凡值长的正确命令应严格执行,不得违背。值长的一切命令应通过班长传达给值班员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向值班人员发布命令,但应将命令尽快通知班长。值长对自己发布的命令应负全责,若对值长的正确命令有意违抗拖延时间造成事故者,受令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值长有权召集全值人员和运行班长会议,研究运行方式 、处理有关生产任务。当值期间,若发现值班人员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有权下令停止其工作或令其退出现场。
第四条 值长除熟悉系统调度外,还应熟知现场有关规章制度及主要设备的构造、特性和技术规范。凡发供电及备用设备均属值长管辖和调度。未经值长同意,任何车间、班级、个人不得乱动和检修。且需严格贯彻“两票三制”。
第五条 值长与地调之间的关系
1、值长认真贯彻“电力系统高度管理规程”,调度关系上受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命令复诵核对无误后,并立即执行。值长不执行、延迟执行调度令,对未执行命令的值长和允许不执行命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2、如值长认为调度令不正确时,应对发令人提出意见,如调度重复他的命令时,值长必须迅速,如该命令确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值长应拒绝执行,并将理由及改正命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给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3、值长在接班后应迅速向值班的调度汇报主要运行情况,当发电厂异常运行情况时,值长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以便在系统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
4、属于调度管辖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人员的命令,值长不得自行操作和开停,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上述未得命令进行的操作和开停,之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不属调度管辖的设备,但它的操作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时,值长只有在得到调度许可后方能操作。
第六条 值长应带头执行交接班制度,按厂内规定的运行值班表的班次提前2 0分钟进入现场,了解设备情况,查阅记录,并正点进行交接班手续。未经生产厂长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班次,并不得连值两班,当值值长暂时离开主控时,电气班长应自行代替值长工作。
第七条 值长在保证安全的经济运行上应负以下责任:
1、保证完成有功及无功的负荷曲线,根据系统需要及本厂实际调整周波电压。根据调度令和本厂情况正确进行机炉的启停及停送电工作。
2.正确命令和认真监督电气、汽机、锅炉等车间主要设备的启停和切换操作。注意监视机、炉、电的负荷分配,监督机、炉、电等主要设备符合运行规范,加强化学监督和水处理的管理。
3、经常检查督促有关省煤、节电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抓好本值指标竞赛工作。
第八条 当值时发生重大缺陷,当值人员无法消除时,应汇报厂有关领导,值长有权通知各车间或班组采取措施加以消除。负责向调度办理设备检修申请手续。
第九条 值长是处理事故的直接领导人。事故时,除立即向调度和有关厂领导汇报外,并应领导全值人员迅速、正确、果断地处理。各车间运行班长和值班人员必须正确完成,完成后应主动向值长报告处理情况。事故时,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应监视和消除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向值班员发出必要的指示,并不得与值长令相抵触,生产副厂长认为值长不胜任地,有权自行领导处理事故或指定他人处理,但应及时通知调度
第十条 值长的岗位在电气主控室,每班不少于2次到各岗位总巡视检查工作,若有异常运行情况,值长应到现场查看处理、但时间不宜拖得过长,锅炉并汽等重大操作,值长应力争亲自监护,如不能亲自监护时,应向有关班长交代好安全技术措施,以防发生异常和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