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危险源
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或场所,都可称为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96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目前,国际上是根据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其限量出发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在欧盟的塞维索指令中列出了180种危险、有害物质及其限量。
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司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对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9类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监管。
重大危险源都要进行安全评估、检测,并按照评估、检测要求采取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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