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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危险源有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及相互关系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0日

        4.对第一类危险源得到识别,明确了能量、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进而应确定第一类危险源特性,这就明确提出了第一类危险源可以区分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就可以针对第一类危险源特性,进一步识别对第一类危险源需要控制的约束条件。这就为第二类危险源的识别,和为第二类危险源特性的确定提供依据。进而确定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并对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实施控制。
        三.事件、事故与风险
        1.事件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中,将“事件”定义为:“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注:其结果未产生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事例,在英文中还可称为“near-miss”。英文中,术语“incident”包含“near-misses”。
        根据这样的定义可以看出,“事件”应是已发生的事实,这已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事件是指活动或过程的结果,是一种现象或状态。事件发生后,是否发生事故尚不能确定。有的事件已经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有的事件则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或事故发生,但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例如高空存放的物体,已经坠落到地面,行驶的车辆已撞击了行人,高压锅炉已经发生了爆炸,旋转车床的紧固件已经飞出等。这些事实已经发生,都属于已发生的事件。但是否发生了事故,在对这些事件的表述中尚不能确定。“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已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例如在50m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未系安全带,已意外坠落地面,这是一种事件。其结果可以是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这就是已经造成事故的一种事件。行驶的汽车由于超速行驶,发生撞车,这是一种事件。其结果可以是已经致使人员受伤,车辆损坏而造成了事故。10Mp压力的高压锅炉送汽管道阀门失效,造成310℃高温和高压蒸汽泄露,这是一种事件。其结果导致烫伤工作人员造成了事故。这些都是已发生的事件,而且已经造成了事故的实例。
        “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是没有造成伤害或损失。在英文中称为“near-miss”,即“未遂过失”。因此,事件(incident)应包含未遂过失(near-misses)的含义。例如30m高空存放的物体意外坠落地面,这是一种事件。但这种坠落既没有击伤人员,也没有造成物体的损坏。又如高速旋转的车床紧固件意外飞出,这是一种事件,但其结果未击伤人员或设备,也未造成其他损失。
        这些事件,都属未遂过失的范围。但以上这些事件,都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前例中,高空物体的坠落这一事件,一旦打击到人员,则就造成了事故。高速旋转车床紧固件松动意外飞出这一事件,一旦打击到人员,则就造成了人员伤害的事故。因此,对事件而言,可以包含未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事件,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事件。
        2.事故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中,将“事故”这一术语定义为:“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根据这样的定义可以看出:
        (1)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危险源存在的结果。这是客观存在的第一类危险源,由于约束条件的失控(第二类危险源)所出现的事件,并造成的人员伤害、死亡或任何损失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而第二类危险源的失控,是导致第一类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例如高压锅炉本身应为能量(机械能)的载体,这是第一类危险源。已识别和确定的危险源特性,可以是工作压力为10Mpa。锅炉炉体因失修而造成严重腐蚀,则应为第二类危险源。当锅炉炉体因腐蚀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小于10Mpa时(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则可能出现的事件是锅炉爆炸。而由于锅炉爆炸这一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厂房或设备的损坏,则属锅炉爆炸所造成的事故。
        (2)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以上两类危险源缺少其中任何一种都不会发生事故。例如前例中正常运作的高压锅炉,这是能量的载体,客观上存在由高压而产生的机械能,这是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只有在锅炉炉体失修、严重腐蚀这种第二类危险源存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高压锅炉爆炸等事故。在第二类危险源不存在的情况下,这种高压锅炉仍然会正常运作,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反之,如果运作的不是高压锅炉,不存在高压产生的机械能,自然也不存在锅炉爆炸的可能性。因此,按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上述中的事故,应属高压锅炉贮存的机械能在锅炉炉体失修腐蚀,使能量释放的约束条件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能量意外释放的事故。
        又如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伤行人这一事故。其中汽车的高速行驶具备一定的动能,这是第一类危险源,这是撞伤行人的物理本质。这样高速行驶的汽车必须在第二类危险源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将行人撞伤。例如这第二类危险源可以是驾驶员的酒后驾车。由于驾驶员的酒后驾车这一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行驶车辆失控这样的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存在,才发生了行驶的车辆撞伤行人的事故。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是引发汽车撞人的必要条件。当第二类危险源不存在的情况下,则不会发生撞人事故。 反之第一类危险源也必须存在,才有可能发生撞伤行人的事故。因为静止的汽车不具备一定的动能,自然不会发生撞伤行人的事故。因此按事故发生的轨迹交叉理论,这一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伤行人事故中,驾驶员的酒后驾车(第二类危险源),应属人的不安全行为,与高速行驶的汽车(第一类危险源)失控这种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的意外交叉所造成的结果。如果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交叉,则仍然不会发生事故。例如驾驶员酒后驾车这种人的不安全行为已经存在,但仍然存在侥幸情况下的行驶车辆尚未失控,则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没有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交叉,则就不会发生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类危险源(行驶的汽车所具备的动能)和第二类危险源(驾驶员的酒后驾车)已经同时存在。虽然人的不安全行为已经发生,但由于尚未出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则尚未发生事故。虽然没有发生事故,但发生事故的条件(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已经具备,实际上则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因此,危险源应与事故的隐患加以区分。
        (3)事故的发生是一种意外情况,这是人们主观意识上不愿看到的结果。这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例如在存在同样危险源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发生事
        故,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可能不会发生事故。而且同样类型的事故,在不同的场所和不同的过程或活动,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例如酒后驾车,这属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其结果可能是多数已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也有侥幸者,尚未发生交通事故。这也是事故的偶然性所造成的结果。
        (4)事故的发生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必然性。由于危险源的存在和重复出现,导致事故的发生,这已是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例如前例中的酒后驾车者,虽然这一次尚未造成事故,这纯属偶然事件,这是侥幸的结果。如果酒后驾车这一危险源反复存在,按事物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出现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则也属必然的结果。
        (5)事故的发生必然具有破坏性的特点。这种破坏性可以是死亡、疾病、伤害、损失或其他损失。其中疾病主要是指职业病或与职业工作有关的其他病症。这里所指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相应的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而伤害的损失可以是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高空坠落、坍塌、火药爆炸、化学爆炸等伤害,以及这些伤害所造成的损失。
        (6)为便于对发生事故的管理,我国已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分类,并已发布GB6441—19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事故划分为20种类型。其中包括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空坠落、冒顶片邦、透水、放炮、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风险
        在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中,将“风险”定义为:“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层含义:
        (1)风险是某种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危险情况发生后所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通常可以用这种危险情况发生的概率加以描述。
        (2)风险的存在,必须是以某种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产生后果的危害共同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上述两种要素中任何一项过高,都会使这一危险情况存在的风险加大。如果缺少以上两种要素中的任何一种,则这种危险情况就不存在风险。如果某种危险情况,存在着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存在这种危险情况发生后造成任何损害的后果,则这种危险情况就不存在风险。如果危险情况发生的概率根本不存在,则根本不会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失的后果,因此,这种危险情况仍然不存在风险。例如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为零,则发生火灾这一危险情况的风险为零。某一高空存放的物体已经发生坠落,但下面没有工作人员出现或造成任何损失的可能性,这就根本不存在击伤人员,同时也不存在造成任何设备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则这一危险情况发生的风险仍然为零。
        (3)对“危险情况”可以理解为会造成潜在的伤害或潜在的任何损失。这种危险情况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发生疾病、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等。但这种危险情况的发生也存在不造成事故的可能性,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害或任何其他的损失。
        四.危险源、危险源特性、事件、事故及风险相互关系的案例
        为进一步说明和理解危险源、危险源特性、事件、事故及风险各重要术语的概念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现列举如下事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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