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隧道、洞室透水淹溺。
g)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h)火灾;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包括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
i)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包括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和坠落,也包括由地面坠入坑、洞、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j)坍塌:是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
k)冒顶片帮:指隧道、洞室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拱部、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冒顶片帮。
l)透水:指矿山、地下隧道、洞室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m)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n)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o)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p)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q)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汽瓶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形成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r)其他爆炸: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
s)中毒和窒息:指人体接触有毒物质,如在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横通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到,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和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t)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附件3:LEC风险评价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用与系统风险有关的三种因素之积来评价风险的大小,这三种因素是: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和C(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D风险值=L发生事故可能性×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C事故产生后果
发生事故可能性L用分数表示时,规定必然发生事故分数为10,发生事故可能性极小的分数为0.1,介于两种情况之间时的中间值,见下表:
事故发生可能性分数值(L)
分数值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10 | 完全可以预料,可能发生 |
6 | 相当有可能发生 |
3 | 可能发生,但不经常 |
1 | 发生的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
0.5 | 很不可能,可以想象不会发生 |
0.2 | 极不可能发生 |
0.1 | 实际不可能发生 |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规定人员连续出现在危险环境的情况分数值为10,而非常罕见地出现在危险环境的情况的分数值为0.5,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况为中间值,见下表: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数值 | 暴露于危险的频繁程度 |
10 | 连续暴露 |
6 |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
3 | 每周一次暴露,或偶尔暴露 |
2 | 每月一次暴露 |
1 | 每年几次暴露 |
0.5 | 非常罕见地暴露 |
事故产生后果C,把需要救护的轻微伤害或较小财产损失可能性的分数规定为1,则把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性的分数规定为100,介于两者之间的分数值,见下表。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分数值 | 后果 |
100 |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
40 | 灾难,数人死亡 |
15 |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
7 | 严重,重伤 |
3 | 重大,致残 |
1 | 引人注目,不利于基本的健康安全要求 |
风险值,首先,对某风险按以上三表进行打分后,按求风险值D的公式计算出结果。然后,将风险值与下表的D值范围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出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划分(D)
分数值 | 风险级别 | 危险程度 |
大于320 | 重大危险 |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制定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 |
160-320 | 四级 | 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编制管理方案) |
70-160 | 三级 |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制定整改的防范措施) |
20-70 | 二级 |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提示) |
小于20 | 一级 |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不必采取措施(可忽略的) |
附件4:《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1)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2)军事设施;
(3)采掘业;
(4)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 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 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