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层鉴定资料,该矿煤炭不易自然,煤炭不存在自燃的因素;若违章爆破、电流短路、机械摩擦等产生明火及油料、棉纱、废木料等易燃物违反规定使用、存放,可导致外因火灾。因此我矿发生外因火灾的因素存在。
矿井外因火灾的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慎,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的。主要因素如下:
(1)电火花引起火灾:如电气设备防爆性不良,保护装置失灵等出现火花或电缆短路着火。
(2)明火引起火灾:如在井下烧焊、使用灯泡取暖,将易燃物点燃引起火灾。
(3)机械磨擦引起火灾:如大巷、斜井跑车磨擦起火等。
(4)放炮引起火灾:如使用受潮、变质炸药,裸露爆破或因炮眼深度不够,封泥量不足而引起燃烧火焰。
(5)瓦斯、煤尘煤炸出现再生火源引起火灾。
外因火灾多发生在风流畅通地点,如果发现不及时或灭火方法不当,火势漫延较迅速,严重威胁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外因火灾是我矿重大危险源之一。
2.2.2.1 安全评价的结论
从危险和危害情况不明或有无控制措施;作业规程有无针对性,技术措施缺失、工序不合理、设备存在隐患,有无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征兆的能力,应急职责缺失;事故风险高,人员集中;应急物资是否满足或作业现场附近有无储存;避灾措施有无或满足等几个方面分析情况来看,我矿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对矿井的威胁如下:顶板、火灾、水灾、煤尘、瓦斯。
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因素排序顶板、水灾、煤尘、火灾、瓦斯。我矿各生产(基建)环节通过安全科、技术科进行安全程度评估,等级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认为井下水害为四级低风险,顶板事故为三极较高风险,矿井火灾四级低风险,瓦斯、煤尘为四级低风险。
2.2.2.2 应急能力评价
目前,从我矿实际情况来看,我矿不具备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建矿以来每年与高平市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由高平救护队为其服务。医疗救护体系方面,我矿没有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护医疗装备。同属地专业医院签定了协议,负责其本矿服务。救援物资的储存数量等还没有完全达到《矿山救援规程》要求,培训和演练还有一定的薄弱环节。通过对本矿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应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基建)管理。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
2、要进一步充实安全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各类安全生产(基建)管理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基建)责任制没、能够落实到人。还要建立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基建)责任制。
3、加强现场管理,班组长现场跟班,及时消除隐患。
4、要进一步加强对转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考核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使转业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具备防止各类事故的应变处理能力。
5、建立、健全我矿的安全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从资金和设施装备及物资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基建)工作正常运行。
6、要认真制定本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且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提高职工的防灾、抗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