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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5067-2024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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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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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5067-2024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图解 contents 目 录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交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规定 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规定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57号令)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规定 TCPASE GT 007—2019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判定标准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严重事故隐患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应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为。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风险管控缺失、失效,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判定准则-概述 本文件适用于对使用过程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注:以上两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依据TSG 08确定。 本文件中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主体责任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注:强调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判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各岗位可能发生的隐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该岗位进行检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判定的项目限于4.1a) 、4.1b) 、4.1c) 、4.2a) 、4.3a) 、4.4a) 、4.5a) 、4.6a) 、4.7a) 、4.7b) 、4.8a) 、4.9a) 、 4.10a)。 注: “总局57号令”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引言中列出了通过监督检查判定的项目序号。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技术机构通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相应技术服务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提供技术支持。 发现除4.1~4.10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形,使用单位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注:明确了使用单位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标准未提及的其它事故隐患进行判定。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不安全情形。 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的严重事故隐患。 2024-11-28发布 2024-12-1实施 判定准则-一般原则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依据与来源 一般原则 a)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一般原则 b)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一般原则 c)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注:4.2-4.10规定了设备定期检验、首次检验不合格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不包括电梯自行检测不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一般原则 d)有4.2~4.10中规定的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的情形。 注:4.2-4.10对有超过准则中规定参数、使用范围的情形有明确细化界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判定准则-锅炉 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内、外部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TSG 11的要求对进行标准化的定义 b)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机械仪表指针在标识范围内,电子仪表示数在设定范围内,机械仪表与电子仪表示数对应,电源未中断 c)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缺失或失效。 安全阀铅封完好,在检定有效期内,无漏气、堵塞、前后截止阀处于全开状态,泄压口未朝向过道、人员、设备 d)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控制器显示无报警,故障灯不闪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按TSG 11的要求对进行标准化的定义 e)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双电磁阀指示灯为绿灯,其他为异常状态 f)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双电磁阀指示灯为绿灯,其他为异常状态 g)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破裂。 目视检查有无漏汽、水渍滴漏、锈蚀等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根据事故后果增加电站锅炉的特殊情况 判定准则-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安全等级为1级、2级、3级或4级[监控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TSG 11及TSG R7001的要求对进行标准化的定义 b)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禁止对压力容器进行改装,压力容器是否为固定式 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注)注: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具备装卸介质功能,且参与交通运输的运输装备,结构型式仅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c)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安全阀铅封完好,在校验有效期内,无漏气、堵塞、前后截止阀处于全开状态,泄压口未朝向过道、人员、设备;爆破片未超过规定使用期限,安装方向正确,无泄漏及其他 异常情况,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完好;紧急切断阀外观质量良好,无损伤、松脱、泄漏等现象,能有效闭止;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远控系统动作灵敏可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按TSG 21、TSG 24的要求细化 d)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快开安全保护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功能符合要求(开盖不能升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按TSG 21、TSG 24的要求细化 e)氧舱的接地装置缺失或失效。 接地装置连接导线以焊接形式连接牢固,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在连接处的明显位置标注接地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按TSG 21、TSG 24的要求细化 f)氧舱安全保护连锁装置(连锁功能)失效。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功能正常(锁定压力不小于0.02Mpa,复位压力不小于0.01Mpa);采用电、气压、液压等驱动的快开门式结构舱门时,舱门两侧有压力差时安全联锁装置能自动切断动力源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按TSG 21、TSG 24的要求细化 判定准则-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使用”。 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安全等级为1级、2级或3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TSG D7003、TSG D7004、TSG D7005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定义 b)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安全阀铅封完好,在检定有效期内,无漏气、堵塞、前后截止阀处于全开状态,泄压口未朝向过道、人员、设备; 爆破片未超过规定使用期限,安装方向正确,无泄漏及其他 异常情况,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完好; 紧急切断阀外观质量良好,无损伤、松脱、泄漏等现象,能有效闭止;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远控系统动作灵敏可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判定准则-充装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1、是否具有气瓶充装许可 2、扫描气瓶溯源二维码标识检查并对比充装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重大违法行为中“(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b)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检查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气瓶瓶肩上的充装介质钢印与充装合格证上气体是否一致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按TSG 23第8.6条、TSG R0005第6.4条的要求,结合事故后果,将错装介质行为确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c)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紧急切断装置完好,无腐蚀、损伤、松动或泄漏等,应急切断功能完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判定准则-充装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1、是否具有气瓶充装许可 2、扫描气瓶溯源二维码标识检查并对比充装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重大违法行为中“(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b)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检查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气瓶瓶肩上的充装介质钢印与充装合格证上气体是否一致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按TSG 23第8.6条、TSG R0005第6.4条的要求,结合事故后果,将错装介质行为确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c)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紧急切断装置完好,无腐蚀、损伤、松动或泄漏等,应急切断功能完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判定准则-电梯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合格”或者“整改后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TSG T7001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定义 b)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工作正常,即门未关闭时,轿厢不应上\下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根据TSG T7001 A1.2.7.8的要求,考虑到“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的后果严重性,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c)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限速器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每年进行一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按TSG T7001的规定进行细化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开关完好,并按动验证其功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按TSG T7001的规定进行细化 e)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目视检查防护挡板固定完好,下缘低于扶手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根据TSG T7001 A2.2.2.5的要求,综合后果的严重性,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准则-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未经首次检验。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51的要求,综合考虑风险因素 b)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TSG 51第6.4条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定义 c)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旋转打开开关再按回去,启动遥控器不能启动则为正常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51的要求进行细化 装置链接牢固、无损害或者永久变形。起重量达到95%额定起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51的要求进行细化 d)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缺失 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发出预警信号;起重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51的要求进行细化 d)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缺失 大于额定起重量时,限制器止停,切断起升、幅度增大、臂架 外伸等运动;吊笼自由状态下落,防坠安全器能有效动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51的要求进行细化 或失效。 大于额定起重量时,限制器止停,切断起升、幅度增大、臂架 外伸等运动;吊笼自由状态下落,防坠安全器能有效动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51的要求进行细化 e)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缺失或失 抗风防滑装置(夹轨器、锚定装置、铁鞋、轮边制动器等)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51的要求进行细化 e)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缺失或失 好,无裂纹、损伤,能动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51的要求进行细化 效。 好,无裂纹、损伤,能动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51的要求进行细化 判定准则-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TSG S7001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标准化的定义 b)控制室、站台、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或失效。 开关完好;按下开关后,索道不能启动或者停止运行 c)吊厢、吊篮、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吊厢、吊篮、客车门能锁闭,不易误开,无卡死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S7001附件A的要求进行细化 d)辅机、备用电源不能启动运行。 依次切换启动备用电源、辅机、测试功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S7001附件A的要求进行细化 e)电气系统安全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营。 电气系统安全回路发生故障后停机检查并修复,未用短接强行运行 判定准则-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TSG 71 第7 . 5 . 4 . 3条的规定进行标准化的定义 b)安全带、安全压杠和安全档杆等乘客束缚装置缺失或失效。 乘客束缚装置完好,无裂纹、损伤等外观缺陷;手动试验、感观判断,安全带连接牢固可靠,安全压杆和档杆有足够的强度和锁紧力 c)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缺失或失效。 锁紧装置完好,在座舱内部不能打开舱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71 的要求进行细化和延伸 d)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置缺失或失效。 安全保护装置完好,功能正常(制动后设备能安全停止;运行中不能超过预定的限定位置;缓冲器无破损、老化、漏油情况;止逆可靠,有效限速) e)主要受力部件、重要焊缝及重要螺栓出现裂纹、严重变形。 无弯曲变形、断裂、开焊、锈蚀和螺栓松动等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71 的要求进行细化和延伸 判定准则-场车 场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检查方法 依据与来源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TSG 81 第4.2.2.3条的规定进行标准化的定义 b)电动车辆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每次车辆启动后,按下紧急切断装置, 车辆电源指示灯关闭,车辆不能启动 c)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踩下刹车踏板,车辆能有效制动 车辆停放后,拉紧手刹车(或P键),车辆能有效制动,不能推动或滑移;托盘堆垛车停放后,操作装置置于垂直于地面的原始位置,车辆能有效制动,不能推动或滑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按TSG 81的要求进行细化 d)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完好, 无松脱、断裂, 功能正常 e)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超过最大行驶坡度使用。 4m 100m 禁止在最大坡度大于4 % 坡道上行驶( 坡长小于20 m的短坡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针对风险后果按TSG 81 附件 D2.17的要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疑 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的情形,如何归类?有观点认为应定性为重大违法行为。 未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二)特种设备经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情形列入,该如何归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严重事故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列入判定准则的情形较少,未列入的情形该如何归类。 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典型情形 (一)超过规定参数使用的典型情形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温度超过设计或检验资料规定的压力、温度的。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超过允许充装量的。 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的。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超过允许运行的速度、高度等使用的。 (二)超过规定使用范围使用的典型情形 非防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用于需要防爆场所的【我的观点:通报给应急部门】。 非冶金起重机作为冶金起重机使用的。 监督检查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市监特设(司)函[2024]130号)附件2 一、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将查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内容。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三、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有助于使用单位及时掌握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01 配合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设备运行记录、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配合监督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设备运行中的问题,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 02 落实整改措施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落实整改措施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使用单位应高度重视,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03 监督检查要求-使用单位 加强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的检验情况、安全装置运行情况等。 加强监督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设备运行中的问题,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 严格 执法 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严格执法有助于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提供技术支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解决隐患排查和整改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提供技术支持有助于提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监督检查要求-监管部门职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严格检验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检验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验质量。 严格检验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及时报告隐患有助于使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同时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执法依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及时报告隐患 检验机构应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帮助其解决设备运行和维护中的技术问题。 提供技术咨询有助于提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提供技术咨询 监督检查要求-检验机构的作用 备注:公众号:安环健资料库 备注:24 GB45067-2024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图解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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