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装卸
1、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货物的装卸场所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2、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业务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4、装卸作业前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5、装卸作业时应根据危险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卸,谨慎操作。
6、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车厢门或栏板在原地关不上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五、回场
1、驾驶员归队后要将本次运单、准运证和相关票据等交至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并汇报本次运输情况。
2、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原则上不予停放在停车场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放,要经安检责任人、停车场管理员,共同确认,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指定位置,临时停放。停放期间要严加监管、检查到位。
3、驾驶员要做好车辆回场后的检查和日常维护。
4、运输过化工液体的罐体在更换运输介质前应按规定方法清洗处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后方可运输。
5、停车场待调度的车辆,未经公司和调度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出车,要保证正常出车频率。
6、公司所有的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要做到: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回程后应按时进入停车场,不得无故延误、滞留、违规停放在外,在车辆进场时,应按停车场规定,配合做好登记手续,不得推倭、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