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6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现场人员不
得擅自对220V及以上的电线进行接线或更改接线方式。操作应由甲方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17条 现场技术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如工作需要,必须向上级部门汇报,饮酒后严禁到达现场进行工作,对因饮酒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后果。如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允许的,由上级部门与领导承担责任,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18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甲方工作人员必须向东软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
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甲方工作人员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东软现场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如甲方不在现场或无相关监护人的同时,严禁工作人员接触220V以上的电力设备。
第19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低压设备,电表,终端等在配电室内的),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现场工作人员在低压室进行工作,但应向甲方人员详细了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并由甲方人员陪同进入室内工作。
第20条 现场人员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停电设备的相关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第21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要求甲方工作人员(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22条 工作期间,甲方工作人员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必须要求甲方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第23条 现场人员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甲方相关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24条 现场工作完成后,必须保证调试设备不具备相关的安全隐患,如电线裸露易触及,悬挂易摔落等。发现后应要求甲方工作人员改正,如甲方未改正的,东软工作人员应向本公司上级领导汇报。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25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甲方工作人员执行。
第一节 停 电
第26条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一、检修的设备;
二、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
三、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表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 压 等 级 (kV) | 安全距离 (m) |
10及以下(13.8)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500 | 0.35
0.60
0.90
1.50
2.00
3.00
4.00
5.00 |
第27条 将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
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28条 所有的停电等相关操作,必须由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东软现场工作人员不允许参与,同时在工作人员断电时,应远离变压器等需停电的设备,避免被电弧等危险击伤。
第二节 验 电
第29条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
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甲方负责人许可。
第30条 严禁东软现场人员对设备的高压进行验电,在电压高于220V以上的,应由甲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验证。
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31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32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十三节 低压带电作业
第33条 低压带电作业应由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东软现场人员带电对电压设备接线,改线,拆除,安装等工作。
第34条 调试设备前应先分清火、地线,选好工作位置。连接调试设备时应先断开测试设备,线夹先接地线,再接火线,断开时应先断开火线再断开地线。
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