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安全操作
2.1 操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2.1.1 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身体健康;
2.1.2 应熟悉电动葫芦结构、使用性能、安全规程等;
2.1.3 操作者要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2.2 操作要求
2.2.1 操作前,进行日常检查:
检查项目 | 要求 |
作业地点 | 在操作者步行范围内无障碍物 |
运行轨道 | 由地面观察轨道上不应有异常 |
按钮装置 | 起升、下降、左右运行动作应灵敏、准确;同时按动一组按钮电动葫芦不得动作 |
限位器 | 空载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时,限位应准确可靠 |
吊钩装置 | 吊钩在圆周360°与垂直180°范围内应转动灵活,滑轮转动时无卡阻和碰擦,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无异常,钩口闭锁装置正常。 |
钢丝绳 |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
制动器 | 起升、下降及运行的制动应灵敏可靠。 |
导绳器及其它安全装置 | 动作正常,安全可靠。 |
2.2.2 在无载荷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检查各运转机构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均应对灵敏准确;
2.2.3 开车前,必须提示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提示或报警;
2.2.4 操作中,对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2.5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2.2.6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2.7 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当班人员;
2.2.8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3 安全要求
2.3.1 物品重量不清不准起吊,不准超过起重机额定载荷起重、不准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物品;
2.3.2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准起吊;
2.3.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准起吊;
2.3.4 作业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时,不准起吊;
2.3.5 起重机(包括葫芦)严禁载人作业,重物下严禁站人,吊重运行时不得从有人的上方通过;
2.3.6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2.3.7 起重机(包括葫芦)使用完后,严禁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2.3.8 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不得在吊起重物时调整制动器、进行检查和维修;
2.3.9 所吊重物不得长期悬停空中;
2.3.10 使用中如有异常响声,应遵循先停车、后检查,排除故障后再开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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