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正常操作
第14条必须对列车组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工作完毕并合格,上车坐稳后方可通知司机开车。
第15条行车时负责观察后部车辆运行情况,发现车辆掉道或有人扒车时及时通知司机停车处理。
第16条监督提醒司机按规定发警告信号和在道岔、弯道段减速慢行。
第17条行车途中遇到障碍时,必须在停稳车后方准下车处理。
第18条机车通过风门时,严禁将两道以上风门同时打开;如列车过长时,应分批通过。
第19条在列车进入车场前,必须事先下车观察车场情况,确认不影响行车安全后,方可发信号准许列车进入车场。
第20条在存车场存车时,严禁异道顶车。车辆摘钩后,必须对所停车辆进行可靠掩车;列车出车场后,必须将车场道岔恢复至正常行车线路;严禁在规定存车场外或道岔上存放车辆。
第21条一般情况下禁止顶车作业。确需顶车作业时,必须在前方进行探路。严禁顶车不挂环。
六、收尾工作
第22条每班工作结束后,将列车红尾灯交送充电室及时充电,并将连接器与接班跟车工进行交接,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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