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3条 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爆炸材料管理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5、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第5条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第6条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
四、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第7条 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第8条 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第9条 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10条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第11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12条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第13条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2、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3、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为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14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2、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在点。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15条 开凿井筒工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第1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第18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1、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