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
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的或脱落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剩余压力低于表中相应数值的;
环境温度(℃) | <0 | 0~5 | 15~25 | 25~40 |
剩余压力(千帕) | 49 | 98 | 196 | 294 |
5)钢印标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6)超过检验期限的,
7)按第1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
8)进口的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
9)乙炔瓶(公称容积40升以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千克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千克的。
18.乙炔瓶经外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
(2)有烧灼痕迹的;
(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超过50毫米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0毫米,中心深度超过5毫米的;
(5)瓶壁有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厚1/3,面积超过50平方毫米,密集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4,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的;
(6)瓶体表面有臌包或有明显膨胀、弯曲的;
(7)瓶阀、易溶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
19.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站,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充装量低于0.12千克/升时,必须妥善处理。
20.非乙炔站工作人员不准任意进入站房。外单位参观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人随同方可进入。
21.有关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应遵循《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