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煮炉后,检查锅筒、水冷壁、下联箱无异常并进行内部清洗,再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条 检查确认锅炉各部件及辅助设备、安全附件、电器仪表安全可靠,并进行冷态试车,保证状态良好。
第二条 按规定对锅炉及采暖系统加水,要及时排风,并保持安全运行压力,检查人孔、手孔等各部位有无渗漏情况。
第三条 压力表、安全阀要定期校验。
第四条 水循环系统定压和调压由专业人员进行,调压完毕后,禁止随意调整。
第五条 起动引风机2-3分钟后,再开鼓风机对炉膛和烟道进行通风。
第六条 停止运行一年以上的锅炉,必须经过技术检验和水压试验后方可点火。
第七条 点火前要启动循环水泵,待系统中的水循环起来以后,才能点火。
第八条 点火后必须缓慢升温。
第九条 并炉时必须缓慢操作,两炉水的温差不大于15℃时才可进行并炉。
(四)正常运行
第一条 随时检查压力表和温度表是否正常;随时检查集气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条 根据锅炉负荷及燃煤燃烧情况,调整炉排速度及煤层厚度,合理配风。
第三条 每周做一次安全阀手动开启试验,检查安全阀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条 每班排污一次,根据水质化验情况,适当增加排污次数。第五条 第六条 分析报告,按循环水量及时对水质进行软化水,以免锅炉内部结垢。
第五条 定期巡回检查运转设备,及时做好维修保养。
(五)紧急停炉及暂时停炉
第一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紧急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安全阀或排污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二条 紧急停炉,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1、停止供给燃料和通风,将炉膛里的燃煤扒出或用砂土或湿炉灰压在燃煤上,使炉火熄灭,禁止用水浇入炉膛内灭火。
2、炉火熄灭后,打开灰挡板和灰门进行通风,使炉膛冷却。
3、关闭锅炉出水阀,缓慢打开紧急排放阀排汽,同时注意观察温度、压力的变化。
4、在紧急停炉前,如非水循环系统故障,仍可向炉内进水;否则可打开自来水进水阀,利用自来水压力向炉内进水。
5、如因锅炉严重失水紧急停炉时,严禁向炉内直接进水。
6、锅炉房发生火灾时,司炉工要迅速报警,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但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如火灾危及锅炉安全而又无法迅速扑灭时,要紧急停炉。
第三条 暂时停炉时,要严密监视锅炉温度、压力,随时准备用自来水对水循环系统补水,降低炉水温度(但应避免大量充水使炉水温度过低)。停电后要立即启动备用电源,保证循环泵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非电气故障停炉时,要先关鼓风机,再关引风机。
第五条 暂时或紧急停炉时,要保持循环水泵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