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病及工伤界定
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由于某种劳动的性质或者特殊的劳动环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指在工业生产中由于机械性刺激、化学药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
职业病包括哪些?
答:职业病种类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凡符合以下规定均为职业病:
1.职业中毒
(1)根据卫生部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已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基酯类农药中毒;(44)丙烯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杀虫脒中毒;(48)溴甲烷中毒;(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2.尘肺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a.急性外照放射病;b.慢性外照射放射病;c.内照射放射病;d.放射性皮肤烧伤。
4.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5.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6.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皮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7.职业性耳、鼻、喉病
(1)噪声聋;(2)铬鼻病。
8.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9.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2)金属烟热;(3)职业性哮喘;(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5)棉尘病;(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蚀病。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病怎么办?
答: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论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应在确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检查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如职业病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卫生部、劳人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发生问题,可以作工伤处理?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临时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3)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2.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1)因公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导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导致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8)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因职工本人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由于工作造成伤亡可否算工伤?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2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
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可否算工伤?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28号文规定,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病可否作工伤处理?
答: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177号复函给山西省劳动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说,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 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工人因搬运重物,被压伤吐血,算不算因工负伤?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江苏省总工会生活部):如果有可靠证明,并经医生检查证实,可以算因工负伤。 职工骑自行车上下班,途中因自己不慎被汽车轧伤,可否算因工负伤?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此情况不能算因工负伤。
某职工患有高血压病,在工作中突然因脑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还是算疾病死亡?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和原劳动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规定,应算因病死亡可非因工死亡。
在工作时间生急性病(如霍乱、盲肠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不能算因工。
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汽车翻了,负伤死亡,如何处理?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按非因工负伤和死亡的待遇处理。
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可否比照工伤处理?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3]90号函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可由企业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