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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1 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地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2审核 audit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2.3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2.4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危害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承包方 contractor

  在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9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10目标 objectives

  在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2.11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为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 用人单位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4员工代表workers’ representative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2.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 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16绩效 performance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2.17主动测量 active monitoring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2.18被动测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2.22 可承受的风险 tolerable risk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 引用标准

  3.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2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OHSAS18001:1999

  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图1、成功的OH&S管理的要素

  4.1 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4.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 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 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 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 传达到全体员工;

  (7)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 策划

  4.3.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 确定风险级别;

  —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

  4.3.3 目标

  用人单位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佳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4.3.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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