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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0日

  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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