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射工作的禁忌症
放射工作人员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要求外,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参加放射工作。若已参加工作,则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1.血红蛋白低于110g/L(男)或100g/L(女);
红细胞低于4×1012/L(男)或3.5×1012/L(女)
血红蛋白高于180g/L或红细胞数超过7×1012/L。高原地区参照当地正常值处理。
2.就业前白细胞持续低于4.5×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人员,白细胞持续低于4×109/L,或高于11×109/L者。
3.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者。
4.严重的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较重的晶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5.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等。
6.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如放射工作的种类、水平)、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和需要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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