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职工保健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职工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粗苯工段操作人员。
职工保健管理制度
2.1岗位操作工时生产劳动的主要群体。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职工在工作中因身体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针对岗位职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的劳动状况,每一年必须对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
2.3女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4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6职工在其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3.1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2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殊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须是经过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单位鉴定合格的产品。
3.3根据各工种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操作工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进行更换。
3.4禁止将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转卖。
3.5对于粗苯区域及有静电危险发生的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品和带钉鞋入内。
3.6各操作工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严禁将特殊防护用品挪作他用。
3.7职工应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附: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及享受对象。
序号 | 项目 | 使用期限 | 数量 | 享受对象 |
01 | 工作服 | 1个月 | 2件 | 粗苯工段所有职工 |
02 | 安全帽 | 12个月 | 1顶 | 粗苯工段所有职工 |
03 | 挂胶手套 | 1个月 | 1副 | 粗苯工段所有职工 |
04 | 胶皮手套 | 1个月 | 1副 | 粗苯工段所有职工 |
05 | 劳保鞋 | 12个月 | 1双 | 粗苯工段所有职工 |
06 | 防毒口罩 | 1个月 | 1只 | 粗苯工段所有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