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序号 | 护品名称 | 使用年限 | 备 注 |
1 | 单胶鞋 | 一年 | |
2 | 单皮鞋 | 三年 | 皮面鞋可二年 |
3 | 棉皮鞋 | 五年 | |
4 | 防静电夏服 | 二年 |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
5 | 防静电秋服 | 三年 |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
6 | 防静电棉服 | 五年 | |
7 | 雨衣 | 七年 | |
8 | 雨靴 | 五年 | |
9 | 单安全帽 | 三年 | |
10 | 棉安全帽 | 五年 | |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