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和吸入人体,在采取综合防尘灭尘措施的同时,还必须佩戴个人防尘口罩或面具。
9、后勤供应等部门必须准备充足的综合防尘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职工防尘保护用品。财务部门负责从矿安全技措专项资金中支付综合防尘材料费用。安全部门要监督检查综合防尘系统的使用和完好程度,个人防尘用品使用情况该使用的不使用,按“三违”严肃处理。
10、井下综合防尘系统要列入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项目,严格按“四定”原则进行处理。
11、劳资部门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6条、第747条规定的不适合煤矿工作的人员,严禁招收入矿。
12、建立职业病复查制度,特别是对接触粉尘的职工要进行健康复查,必须拍照胸大片。复查身体健康状况的时间间隔是:
(1)、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巷掘进工种工人每2年拍片复查一次,混合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年拍片复查一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职业性健康复查;
(3)、疑似尘肺患者:岩巷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一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一次,纯采煤工种每三年拍片复查一次;
(4)1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
13、尘肺病检查和职工健康检查工作由劳资科和工会组织实施。职业性健康检查,尘肺病诊断和复查拍片都必须到县级以上职业病医院或到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凡达到规定间隔年限的,必须及时组织检查、复查,并将检查、复查结果及时向矿领导和上级职业病预防部门报告。
14、本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每年修订一次,并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