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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或放射性材料的特殊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3日

  一般来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特性。

  (2)该产品的主要成分。产品的职业病危害在产品的成分中可有所体现,因此,要求供应商必须注明产品的主要成分,这也是判断该产品有无职业病危害的主要依据。

  (3)该产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即产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是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还是生物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所具体包括的内容。

  (4)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即安全使用这些产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5)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即对该种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防护措施,如何进行预防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采取怎样的应急救治措施。

  (6)其他必须注明的注意事项。对于产品的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除此之外,包装上还应当有中文的警示说明。除产品本身应当有本条规定的标识和说明外,在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也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必要的标识,如危险品标识和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这里讲的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材料,即使同种化学材料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材料首次进口。

  这里讲的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材料。这里讲的国家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发布的枟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枠。按照该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枟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枠。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在依法经批准后,还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局发给的枟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枠等资料。

  国家已经制定枟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枠以及相关规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所以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进口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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