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防职业病的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施工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一)、对地下管道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
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
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使用需要。
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带齐全、有效。
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取“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发生。
(二)、对电焊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的安全检查:
1、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作业环境是否清楚。
2、 对作业环境要求必须是有放火隔离措施的,周边无易燃易爆物资存
在,有用火证,有灭火器材。
3、 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佩带正确,使用规范合格有效。
4、 作业场所应设有排烟、防尘、通风的设施、设备。
5、 作业场所应建立安全挂牌制度,应有安全专职人员,定期对作业环
境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6、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坚持摪踩谝弧⒃し牢鲾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录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件》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录取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 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第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负责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进进行监察。
第八条 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电焊作业、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负责一次。
第十一条 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 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 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 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 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罚。
(一) 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二) 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三) 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四) 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 擅自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六) 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