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1.跟踪危险程度高的工作场所并强制实施保障。
美国职业安全局跟踪具有严重、故意或反复违反相关规定的雇主,重点关注伤害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最高的工作场所的实施效果。
2.普通医生可做职业病鉴定,治疗纳入医保。
美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都可以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进行诊断。
美国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了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
3.大学和医学院设职业病医疗专业。
美国许多大学和医学院有专门的职业病医疗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
4.立法规范,严惩违反工作场地安全条例的企业
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从雇主的职责、雇员的权利和监督管理三方面叙述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并制定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标准。
布什政府曾出台过一系列修订的政策,赋予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更大的权力来惩罚那些违反工作场地安全条例的企业。
日本
1.定期体检,重视防治研究。
各市建立健康管理中心,一些企业还有自己的健康管理会馆,不只针对职业病,还开展成人病的定期检查。
开展多方面防治研究工作:人与机器、人与环境、劳动生理、劳动环境及成人多发病研究。在职业病的科研上,集中力量探讨尘肺、矽肺。
2.日本产业医学综合研究所开展先进而细化的研究。
机构设置分为六大部,主要通过科研来监测、评估、消除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其中,健康危害预防研究部负责职业病病因的调研,以及职业病早期发现所需检查指标的开发:有害性评估研究部负责开展作业环境是否存在有害因素危害健康的调研等。
3.对尘肺人员完整的健康诊断与分类管理。
企业职工有完整的健康诊断:包括就业时的健康状况诊断、定期的健康状况诊断、定期以外的健康诊断、离职时的健康状况诊断。
对接尘人员的X光胶片及生肺墒诊断结果记录必须保存7年。另外,职工离职时及离职后接受三次管理,及时公布健康管理手册,每年提供一次健康诊断的机会。
意大利
1.劳动者享有强制性职业伤害保险。
意大利劳动者享有强制性职业伤害保险:全民基本医药保险与强制性职业伤害保险。
2.国家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由劳动部所属的职业伤害保险局专门负责监管:同时,临床医生在日常出诊过程中,如发现疑似病例必须依法上报。
3.完善的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职能,有权进行立案调查。
英国
1.政府投入。
英国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每年拥有500多项科研项目及大约3400万英镑科研费用,同时鼓励社会上其他科研部门与单位参与。
2.立法约束。
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从雇主的职责和权力、雇员的权利、生产安全与健康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科研框架、监督管理等方面叙述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学校课程加入职业风险教育。
普及风险意识教育,在全国学校课程中加入职业风险教育。
4.以经济手段约束企业。
通过英格兰新的“小企业服务”和苏格兰、威尔士的类似结构以及建立补偿方案,更有效地约束小企业。
5.政府与民间机构、协会相结合。
机构有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安全与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督安全与健康执行局。
执行局中的现场执行部门要协调事故,开展医疗服务,进行法律援助。同时,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培训和地方企业委员会、工会和公民指导局(免费帮助个人履行其权利和义务)职能分工明确,使保障力度加大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