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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十大弊端

作者:高远至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08日

  五、职业卫生监管缺位

  监管主体的不明确给职业卫生监管带来极大困难,尤其法律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冲突,导致了实践中有关部门相互推诿监管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工作,但中央编办 [2003.15号文件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归安监部门。

  2005年《卫生部、安监局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规定,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2010年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将职业卫生监管的主要任务划归安监部门,如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查处、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等。监管主体的不明确使得职业病劳动者无所适从。

  安监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具有审查批准、验收和监督检查的权力,由其负责监管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安监总局也下设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司。但安监部门却未能充分发挥这一职能。根据义联调研了解,在一些地方,作为招商引资的潜规则,未经地方领导批准,安监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职业卫生状况;在一些地区,安监部门基本不进行职业卫生的检查工作。

  安监部门还面临技术力量和人员编制方面的严重不足。以东莞为例,该市安监部门的职业病监督科仅有11名执法人员,难以有效监管当地6000多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上百万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而2009年一年,东莞几乎所有的职业病事故都发生在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安监现有的人员和技术力量显然难以有效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进一步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六、职业病诊断难

  首先,现行诊断制度要求企业自证其罪,导致劳动者备齐申请材料难。目前劳动者申请诊断需要提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和评价,以及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而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虽然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索要资料,但诊断机构比较弱势,也没有动力去索要资料。另一方面,在诊断机构拒绝进行资料收集时,劳动者对诊断机构也无法提出任何强制性的请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其拒绝受理职业病诊断后,劳动者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

  其次,诊断机构的诊断不中立。从张海超案件可以看出,他费尽千辛万苦获得诊断资格后,一个明明是尘肺三期的病人却被当地职业病专业诊断机构诊断为肺结核。一些患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诊断为正常,但其他地区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却显示病情严重。面对诊断机构的故意错诊,劳动者也没有通畅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最后,诊断机构数量过少。目前我国的专业职业病诊断机构远远无法满足职业病劳动者的需求,一般在地级市才有一家。这给劳动者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妨碍其获得及时的诊治。

  七、职业病劳动者维权程序繁琐

  职业病维权程序繁琐,最多可以达到12项,耗费时间长,加在一起可以达到1926天。劳动关系证明是很多职业病工人维权最先面临的问题。义联的调研结果显示,1/4强的职业病工人为证明劳动关系提起了劳动诉讼。而在当前的职业病防治领域,劳动关系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在确认劳动关系后,职业病工人还需历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最终进入涉及工伤赔付的程序,包括仲裁、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

  然而,程序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按时办理而被延长。由此,许多职业病工人的余生走在漫漫维权路上。以赵天云的案件为例。他现在年仅39岁,2007年8月在河南灵宝工作时被诊断出得了矽肺三期。为进行工伤认定,他甚至以死抗争,历经三年多才拿到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4级伤残)。一直到现在,他还走在边乞讨边索赔的路上。而在北京国安宾馆的杨同来的维权路更为漫长。从2002年他开始提交职业病诊断申请起,到现在历时9年,他仍然没有得到赔偿,奔波在维权路上。

  八、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过轻

  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工人除了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余损失的民事赔偿。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就据此不支持职业病工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违反了基本法律的规定。此外,在用人单位不支付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现行法律也没有对用人单位作出惩罚性规定,如向劳动者提供双倍赔偿,这也助长了用人单位违法逐利。

  在行政责任方面,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时,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罚款上限过低,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规定也不完善。如苹果公司供应商联建公司没有提供适当的通风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最终导致100多名工人发生职业中毒,但监管部门最高能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现有法律规定很不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然而,职业病防治严重失职的情况,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范畴,并不明确。此外,对于何谓“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目前尚无明确规定,而职业病危害的潜伏性特点又给这一界定增添新的难度。用人单位恶意逃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不用承担的刑事责任。

  九、职业病待遇保障机制不足,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率不高。据统计,2009年我国农民工数量为22,978万人,而同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口为5,587万人。以此计算,当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24.3%。在没有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情况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工人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为逃避职业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使用各种伎俩,如辞退疑似职业病工人、利用诉讼程序拖垮职业病工人、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注销公司以转移资产等,置工人于无助的境地。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义联的调查显示,近四成的职业病工人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此外,职业病劳动者的一次性赔偿标准过低,难以维持职业病工人的后续生活和治疗。义联的调研显示,平均每名职业病患者获得的一次性赔偿为9万元,近八成领取者表示这一数额不足以保障后续的治疗和生活,近半的领取者认为最多仅够维持两年。更可怕的是,发病率最高的尘肺病不可逆转且会恶化,而职业中毒也可能会旧病复发,现有的一次性赔偿标准不能维持后期治疗费用。5-10级伤残的职业病劳动者尤其要面对这一困境。

  十、职业卫生标准不完善

  首先,职业病认定标准趋于僵化。如,《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8-2008)的第A8条规定,苯所致白血病的接触工龄必须达到1年。然而实践表明,累计工龄不满1年的苯致白血病是客观存在的。更有研究表明,在有的地区高达13.3%的苯致白血病患者工龄不足一年。

  其次,职业病目录的确定落后于职业病防治的工作需要。我国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共收录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相较于1987年版的《职业病目录》,2002年版本仅增加了11种职业病。随着新科技和新工艺的不断引入,新的职业危害因素不断出现,职业病种类也不断增加,但职业病目录却没有根据现实情况得到及时调整、补充和公布。如,由于超常的工作强度和过度劳累,高血压、心律失常已成为农民工群体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但相关病种尚未列入我国的职业病目录。

  针对这十大弊端,黄乐平提出了16条具体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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