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
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把随机效应的发生几率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为达到这个目的,国际上和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即国家标准)都采用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性对健康有妨碍,为什么还要用放射性仪表呢?关键的原因是采用它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只有某一项放射实践带来年利益比付出的各种代价(对人群和环境的危害等)大得多时,才认为这项放射实践是正当的。
(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照射,要花费一定的代价,采取防护措施,照射水平越低,花费就越大,因此要把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及花费的代价和达到的剂量水平综合起来考虑。求得一个最优方案,也即利益最大。花费的代价最小,又能把剂量降到合理低的水平,并不是剂量水平越低越好。如果盲目地降低剂量,将得不偿失。
(三)个人剂量当量限值
在实施正当化、最优化两项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二、剂量当量限制
对剂量当量限值,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对放射工作人员,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限值:
眼晶体 150毫希(15雷姆)
其他单个器官和组织 500毫希(50雷姆)
为了奶制随机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0毫希(5雷姆)。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ΣTWTHT<50毫希(5雷姆)
式中:
HT —─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毫希(雷姆);T
WT —─ 组织或器官T的危险度权重因子(见表3-2);
ΣWTHT —─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表示,毫希(雷姆)
表3-2各种组织和器官的放射效应的
危险度和权重因子
组织或器官 | 效应 | 危险度因数S-1 V | 权重因子W T |
生殖腺
乳腺 红骨髓 肺 甲状腺 骨 其余组织 | 遗传效应 (最初二代) 乳腺癌 白血病 肺癌 甲状腺癌 骨肉瘤 其它癌 | 0.4×10-2
0.25×10-2 0.2×10-2 0.2×10-2 0.05×10-2 0.05×10-2 0.5×10-2 | 0.25
0.15 0.12 0.12 0.03 0.03 0.03 |
对公众中的个人,年剂量当量限值为:
全身 5毫希(0.5雷姆)
任何单个组织和器官 50毫希(5雷姆)
长期持续受到照射时,公众中个人一生中每年的全身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毫希(0.1雷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