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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
26
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34
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
7
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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