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定罚款数额有多少?
答:根据第六章规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少则三千元,最高可达五十万元,按数额不同,共分有10多类处理方式。例如,(1)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2条)。(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4条)。
10. 工作场所怎么样,你知道吗?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将依法受到怎样处理?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目的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测,在对检测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提供依据。定期检测、评价必须有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其检测、评价结果应当保证客观、公正。检测、评价结果必须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定期的含义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章确定。向劳动者公布的方式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即“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烂,公布……••”存档、上报、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评价结果。如果存档、上报、公布的内容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不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存档、上报、公布的,以及公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的等情形都属于本款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第63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将怎样处理?
答:按该法第65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这些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本条规定的“有效”是指: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设施符合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能阻断、吸附、衰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达到消除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损害或影响的目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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