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规定:各级工会系统中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实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直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的职权
1、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意见。
3、制止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业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业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5、依法参加职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6、参加新、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得出意见和建议。
7、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8、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
2、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3、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4、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觉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