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BOHS的由来
2.1 1978年9月WHO《阿拉木图宣言(declaration of Alma Ata)》。宣言第5条写道“政府对其人民的健康负有责任,而这只能在具备充分的卫生及社会性措施的条件时才能实现。在2000年使所有人民享有能使他们过着社会及经济富裕生活的健康水平,应是今后数十年内各政府、国际组织及整个国际大家庭的一项主要的社会性目标。初级卫生保健是在社会公正精神下实现作为社会发展一部分的这一社会性目标的主要渠道。”即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
2.2 1994年10月北京WHO职业卫生合作会议。通过了“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鼓励各国政府部门制定特殊的职业卫生政策和计划,包括制定适宜的法规,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等,保证世界上所有工人,不分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就业形式或劳动场所的规模或位置,都应享有职业卫生服务。
2.3 1996年第49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全球战略。这个战略强调:职业卫生服务应在所有国家全面发展并最终覆盖所有劳动者,而不管经济部门、企业规模、行业、雇佣模式或原始的自我经营。
2.4 2002年WHO/EURO法国南锡职业卫生合作中心大会。提出“BOHS”的概念和提供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 provision,USP)原则,这个概念与WHO初级卫生保健的概念相结合,即尽可能地将卫生保健带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每一处,即将职业卫生、放射安全作为公共卫生服务平等地提供给所有劳动者。
2.5 2003年12月ILO/WHO第13届联合会议。提出BOHS并将此工作由WH0、IL0及ICOH合力推动实施。ICOH制定了BOHS导则,它是为贯彻执行ILO/WHO关于发展BOHS的决定的一系列新工具中的第一个关于职业卫生服务的文件。
BOHS是阿拉木图原则在职业卫生中的应用。它是为目前世界上仍未获得服务的多数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服务而进行的努力。
三、我国推行BOHS政策和措施
3.1我国职业病危害概况
3.1.1我国是一个工业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
3.1.2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3.1.3农民因患职业病而致贫、返贫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突出的社会问题。
3.1.4WH0 和 ILO一直十分关注中国职业病危害问题。
3.2 《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
2002年5月1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政府向世界承诺“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一个具体行动。卫生部在2006年推出BOHS试点工作,既是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也是兑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宣言的政府责任。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15年达到所有劳动者享有BOHS战略目标。
3.3 开展BOHS试点工作
3.3.1确定试点
全国有10个省市、19个县区被确定为试点地区。以劳务输入和劳务输出、即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为试点单元。他们是北京市海淀区、大兴区,上海普陀区、青浦区,福建惠安县、马尾区,广东宝安区、新会区;河北高碑店市,安徽广德县、当涂县,湖南浏阳市、石门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容县,贵州桐梓县、松桃县,重庆南岸区、璧山县。
3.3.2工作目的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提出适合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3.3.3时间安排与工作评估
用3年的时间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用5年时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工作自2006年8月开始,2009年8月结束,共计三年时间。试点工作将分阶段进行初期、中期和后期工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