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思路。《规定》对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为了加深对有关条款的理解,现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予以解析。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要求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款强调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主体资格,即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这样做既保护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能够有效地制止一些小作坊、黑窝点生产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三、四款是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形成批量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必须具备的硬件。生产场所应是固定的,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仓库、试验室等;生产设备应是能够保证产品符合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机台装备及生产线;检验与测试手段应符合产品检验测试精度要求并保持完好,包括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及器具等;技术人员应是能对生产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做出正确分析,并能及时处理的技术骨干,包括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检测人员。
企业在整合资源创造上述条件时,一方面要坚持做到“为我所有”,即正常生产要用到的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比如绝缘鞋产品出厂前要逐只测试电绝缘性能,企业就必须有自检设备;另一方面要尽量考虑“为我所用”,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等方面,可以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多方合作。同样,以检测设备为例,如安全网产品,在一个地区某质检中心或企业有一套检测装置,邻近的企业可以以协议的形式租用。企业不考虑社会资源的利用,搞小而全不可取;管理部门不从实际出发,照搬条条,变相卡企业也是不对的。
第五、六款是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和程序控制的软件。
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通行的认证模式,不仅要有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还应有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如质量检测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制度、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等。
产品标准是生产企业的核心技术文件,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是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无上述标准则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相关文件应包括产品技术文件、生产工艺文件、出厂随机文件,如: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合格证、工艺流程及主要工序工艺卡,包装技术条件等。
第七、八款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能力的考核。企业能否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是取得安全标志的必要条件。我国现有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73个,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基本齐全。《安全生产法》和《规定》中关于标准的统一提法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反映出国家强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级别要求和进一步加快标准化进程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