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健康评价阶段
4.3.1主检医生负责收集、整理受检者的所有检查、检测结果报告,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症状、体征、影像、实验、功能检查结果,按照《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如对某项检查结果有质疑时,要求相应的检查医师复查;当主检医师不能对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应将资料汇总交质量管理科,由质量管理科组织中心综合诊断专家小组相关成员进行集体诊断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4.3.2用人单位集体申请体检,由主检医师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主检医生签名,注明日期。
4.3.3质量内审员、签发人对《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全面审核签名后→交质量管理科审核、打印→主检医生校对后签名→质量管理科打印正本(一式三份)→主检医生、内审员、签发人签名→质量管理科盖章→交用人单位二份,科室一份。
4.3.4就业前体检和个人申请职业性体检者,主检医生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并进行登记,再交质量管理科审核、盖章。
4.3.5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4.4体检资料的管理
4.4.1用人单位集体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表》交用人单位保存,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4.2劳动者个人申请体检者,《职业健康检查表》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保存。
4.4.3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书面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禁忌症由质量管理科出具《建议调离通知书》,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卫生行政部门。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
5.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5.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6.质量记录
6.1“检查项目申请单”
6.2“职业健康检查表”
6.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6.4“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