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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14日

  (8)厂房内的煤气、乙炔、氧气等输送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经常检查管道及阀门,不得有泄漏现象。

  (9)液体碳氮共渗、酸洗间等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便于清洗。

  (10)厂房应配备气体除尘装置,并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使污水达标后排放。

  (11)厂房应设避雷装置、足够数量的消火栓、灭火器具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

  (12)厂房内应设疏散出口通道,地坑不得渗出地下水。

  四、热处理作业环境的主要要求

  (1)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温度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当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35℃,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表3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2)工作场地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见表4

  表4工作场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

 

  注:① 除经呼吸道毒害人体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害物质。

  ② CO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放宽:在作业时间1h内,容许达到50 mg/m3;0.5h容许达到100 mg/m3;15~20min容许达到200 mg/m<SUP>3</SUP>。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h以上。

  (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见表10-5。A声级最高不得超过115dB。

  表5新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

 

  注:①A声级指测声仪(声级仪)中安装滤波器(称A计权网络),中、低频声按比例衰减通过,而100Hz以上的声音无衰减地通过,这种波A网络计权的声压级称为A声级。

  (4)按各操作工位的光照度要求可划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厂房备有应急照明灯。

  (5)车间内生产设备、物料存放点应方便人员操作,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通道和不小于3m的车行通道。

  (6)设备至墙壁间的距离应大于1m,设备之间距离应不小于表6的规定。

  (7)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及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报警设施及保护设施。

  表6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m)

 

  注:①不适用于连续式淬火生产线。

  (8)电磁辐射:

  高、中频感应加热会对某些人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植物神经失调,要求对设备进行屏蔽,使作业区达到电场强度不超过20V/m,磁场强度不超过5A/m。

  对于高频电磁辐射,按GB8702的规定,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应小于0.1W/kg,公众照射在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应小于0.02 W/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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