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女职工应该享受哪些特别的劳动保护?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20日

  10、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11、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女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顺延。

  12、哺乳婴儿的女职工,其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哪些特殊保护?

  (1)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强度的劳动;(2)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氟、溴、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3)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 劳动;(4)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批准招待。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4、集体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集体企业及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单位,应该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取得法律援助?

  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16、关于上述各问题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什么?

  (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

  (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是指各种施工、地质勘测、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