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专业技术能力。
1.书面考试。参加书面考试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以上人员总数的80%。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2.模拟评价。申请单位应当组织评价人员完成模拟评价,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工程口试与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专家组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口试,并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4.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当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5.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专家组指定的考核题目,申请单位检测人员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四)审查资料。专家组按照分工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
2.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聘用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
5.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
6.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7.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及原始记录;
8.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9.应当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面积、布局、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
5.样品管理;
6.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和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复审”和“不通过”。其中,对“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下达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考核整改通知单。
(七)反馈考核意见。专家组就现场技术考核情况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考核意见。
(八)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后,按照专家组的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组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或复审意见)及有关资料移交技术评审单位。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并编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七条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自接到技术评审单位上报的技术评审报告等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过综合审查并报总局领导同志审定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申请单位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由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九条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对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总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附录6),并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7),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8),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申请的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再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进行资质认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参照本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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