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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 准 号: GB 16385-1996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不详
起草单位: $False$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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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含铊烟尘、蒸气或可溶性铊盐,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铊的中毒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铊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件,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职业接触史,结合临床症状、体征以及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尿铊含量增高,可作为接触指标。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观察对象

接触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腹痛、咽部烧灼感等症状,尿铊含量增高。

4.2 轻度中毒

除具有头晕、头痛、乏力、食欲减退、下肢沉重症状外,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 四肢远端特别是下肢麻木、痛觉过敏、痛觉、触觉减退呈手套、袜套分布或跟腱反射减弱;

b) 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原性损害。检查方法及判断基准见GB 4865?85中附录A(补充件);

4.3 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备下列一项表现者:

a) 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精神病;

b) 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或多发性脑神经损害;

c) 肌电图显示神经原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d) 伴有明显心、肝或肾损害。

5 治疗原则

5.1 立即脱离现场,皮肤或眼受污染者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

5.2 观察对象需卧床休息,密切观察至少48 h,并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处理。

5.3 对症处理支持疗法

加强营养,使用B族维生素。对重度中毒者需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经口中毒者,洗胃后便用普鲁士蓝。一般用量250 mg/(kg·d),分四次口服,每次需溶入15%甘露醇50 mL中。也可采用导泻、利尿促使铊的排出,

重度中毒可考虑血液透析或血液灌流等治疗。

6 劳动能力鉴定

6.1 轻度中毒治疗后经短期休息,健康恢复后可安排工作。

6.2 重度中毒应调离原工作,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决定休息或安排工作。

7 健康检查的要求

7.1 接触铊化合物作业人员应做就业前体检,包括内科、神经科、眼科和肝肾功能等检查。

7.2 从事铊作业工人,应每年体检一次,检查项目除同就业前体检外,并可测定尿铊含量。必要时作脑电图、肌电图、神经传导速度检查。

8 职业禁忌证

a) 精神系统气质性疾病;

b) 精神病及明显神经症;

c) 明显的肝、肾疾病。

附录 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各种铊化合物引起的急性中毒。非职业性急性铊中毒也可参照执行,但因中毒途径不同,如经口服中毒者首发症状以消化道症状为突出。

A2 诊断原则

铊属于高毒类,但铊中毒从毒物摄入到症状出现有一段潜伏期。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特别是早期无特异性症状和体征,因此诊断时必须根据确切的职业接触史和能引起中毒的劳动环境条件,结合临床表现以及特殊化验检查综合诊断,并注意与相应疾病鉴别。

A3 诊断及分级标准

急性铊中毒主要临床表现在消化道、神经系统、毛发脱落等。周围神经损害症状通常在中毒后2~5d出现。诊断轻度中毒以周围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依据,重度中毒周围神经系统受损加重,或出现中枢神经和多发性脑神经损害。毛发脱落是铊中毒特异性体征之一,一般在中毒后2~3周出现,

头发呈一束束脱落,严重者一个月内可脱光;胡须、腋毛、阴毛和眉毛亦可脱落或易拔下,但眉毛内1/3常不受累。也有中毒患者不发生脱发。本标准提出尿铊化验,可作为接触指标也可作为诊断时参考。其他指标神经-肌电图检查提示神经原性损害。

A4 治疗

主要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大量B族维生素,保护肝、肾、心等脏器。关于络合剂应用问题,曾试用依地酸钠钙、二巯基丙磺酸钠、巯乙胺等,但均无肯定的解毒效果,故不主张使用。可给予口服普鲁士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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