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原木、锯材、人造板、装饰薄木(木皮)、指接材、层积材、集成材、重组木、防腐木材、炭化木、阻燃木材、红木与红木制品、木质门、木质窗、木地板、木家具、定型木模板等木材与木制品标识的内容、要求及表示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用木材与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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